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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9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1次會議通過)

    為嚴懲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現就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一)走私軍用槍支一支或者軍用子彈五十發以上不滿一百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不滿十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五百發以上不滿一千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一)走私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或者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三)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四)走私武器、彈藥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走私其他武器、彈藥的,參照本條各款規定的量刑標準處罰。

    走私成套槍支散件的,以走私相應數量的槍支計;走私非成套槍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為一套槍支散件計。

    走私管制刀具、倣真槍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武器、彈藥”的種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元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二千張(枚)的,屬於走私假幣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或者幣量二千張(枚)以上不足二萬張(枚)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流入市場,面額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假幣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幣量二萬張(枚)以上的;

    (二)走私偽造的貨幣並流入市場,面額達到本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三)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貨幣面額以人民幣計。走私偽造的境外貨幣的,其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三條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屬於走私文物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第四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走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價值十萬元以下的,屬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價值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雖未達到本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的;

    (四)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

    走私《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參照本解釋附表中規定的同屬或者同科動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五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是指除淫穢的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書刊以外的,通過文字、聲音、形象等形式錶現淫穢內容的影碟、音碟、電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屬於走私淫穢物品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走私淫穢錄影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至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至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至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至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於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雖不滿最高數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屬於走私淫穢物品罪“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走私非淫穢的影片、影碟、錄影帶、錄音帶、音碟、圖片、書刊、電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五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九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固體廢物”,是指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和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具體種類,按照《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執行。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不滿十噸,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一百噸以上,或者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偷逃應繳稅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十條 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華社 20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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