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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作新案終審裁定

    昨天下午3時,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對原阜陽市市長肖作新及其妻周繼美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和周繼美貪污、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抗訴、上訴案公開宣判,終審裁定駁回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和肖作新、周繼美的上訴,維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審審理查明,肖作新、周繼美共同受賄人民幣1163751元,港幣5萬元,金手鐲一隻;肖作新單獨受賄人民幣14879.5元,美元2000元;周繼美貪污公款4312288.04元,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獲利1039950元;肖作新、周繼美另有人民幣12232638.36元、美元12243元、港幣83880元不能説明來源。據此,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肖作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貪污罪,判處周繼美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3995元,決定執行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肖作新、周繼美犯罪所得、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對周繼美貪污罪量刑失輕為由提起抗訴;肖作新、周繼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量刑偏重為由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針對抗訴理由,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鋻於周繼美貪污罪的具體情節及涉案贓款已全部追回。周繼美尚不屬於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一審判處周繼美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無不當;針對肖作新、周繼美上訴理由,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對肖、周兩人的定罪量刑,一併核準判處周繼美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民日報 20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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