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財經資訊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地方通訊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看“貪鬼”如何撈錢--浙江一殯儀館貪污窩案紀實

    日前,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鹽縣殯儀館原主任許金良、副主任兼會計朱良仁、出納朱史揚貪污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許金良有期徒刑十八年,以貪污罪分別判處朱良仁、朱史揚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和七年。

    至此,這起發生在海鹽縣殯儀館的貪污受賄窩案經海鹽縣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和抗訴後,終於畫上了句號。然而,在查辦此案中,許金良等人絞盡腦汁撈取國家集體錢財的醜行令檢察官們的心情至今仍感到十分的沉重。

    設立小金庫巧做帳外帳

    今年42歲的許金良從1994年初當上海鹽縣殯儀館主任兼下屬的涂塑手套廠廠長的那一天起,便開始打起了為自己撈錢的“小九九”,只是苦於沒有機會下手。1994年5月,許金良兼任殯儀館小賣部的負責人後,感覺機會來了,他聲稱為了工作方便,在小賣部設立“小金庫”,錢款來源主要是小賣部購入殯葬用品轉賣給殯儀館的差價、小賣部出售花圈的收入等。為了以後自己方便,許金良又巧妙地將小賣部的帳分為“死帳”和“活帳”兩部分,“死帳”指的是正常的經營流水帳,盈餘情況在殯儀館的會計帳上能夠反映出來,另一部分即是“小金庫帳”,記載收入和支出,這部分帳目當然不能在殯儀館的會計帳上體現出來,正是“小金庫帳”成了許金良之流日後大發個人橫財的保險庫,因此,許金良管它叫“活帳”。

    一本“活帳”,許金良還覺得不夠,沒過多久,他又在涂塑手套廠增設了一個“小金庫”帳。兩本“活帳”輪流為許金良等人貪污國家集體的錢財帶來意想不到的方便之處。1999年,在嚴查“小金庫”的壓力下,許金良不得不撤銷這兩本“活帳”後,三人的財路也隨之斷了不少。而許金良也深知這些帳冊落入檢察機關之手的後果,於是,在撤銷“小金庫”後,又急急地要求會計將帳冊銷毀,好在會計怕日後講不清偷偷地將這些帳冊保存下來,這為檢察機關偵查此案也帶來了不少便利。

    再説當時兩本“活帳”設好後,許金良又在積極尋找同黨。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他發現殯儀館副主任兼會計朱良仁和出納朱史揚是“同一戰壕裏的戰友”。果然,在一次閒聊中,許金良與朱良仁、朱史揚談及殯儀館地位太低、收入偏少時,三人一拍即合,一致表示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權利優勢共同致富,對許金良提出的“靈活用好小金庫,巧妙做好帳外帳”的工作思路,朱良仁、朱史揚兩人心領神會,連稱此棋“高、高、高。”

    自家物品公家買單

    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使出“共同致富”的第一招是藉為公家購買物品之名為自家添置物品。1994年12月20日,三人邁出了“共同致富”戰略的第一步。這天,經事先通謀,由朱史揚到海鹽縣百貨大樓買了三隻單價為2500元人民幣的“松下”牌微波爐,一人分得一隻,然後以單位購買“拷貝紙”的名義由許金良、朱良仁簽字報入單位財務,三人輕輕鬆鬆將7500元公款化為己有。

    初嘗合作成功的甜頭,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高興不已,當晚,三人到附近的酒店痛痛快快地喝了個酩酊大醉,並決定以後多找些機會這麼幹。1995年7月30日和9月16日,許金良兩次帶著朱史揚開車來到嘉興市華聯商廈,購得夏裝一批、4隻“愛華”收放機、“賓得”與“理光”照相機3隻,總價值達16345元,然後虛開發票,又以“購買拷貝紙、服裝、勞保用品”的名義,在本單位財務上報銷。這次,許金良分得服裝一批、照相機一隻、“愛華”收放機二隻,共計價值人民幣8834元,朱良仁分得服裝一批、照相機一隻、“愛華”收放機一隻,共計價值人民幣3453元,朱史揚分得服裝一批和照相機、“愛華”收放機一隻,共計價值人民幣3970元。雖説不是平分,但“兩朱”似乎也沒有微詞,反正以後有的是機會。

    不知不覺到了1995年的冬天,本來,這年冬天並不很冷,但因為錢有了來路,不撈白不撈。許金良、朱良仁和朱史揚又商量給自己每人家裏買一台冷暖兩用的空調。於是,三人從拿出36200元錢,趕到嘉興市惠肯家電總公司購得單價為9050元的“格力”牌3匹冷暖櫃機4台,發票上以購買“電腦用品配件”的名義在“小金庫”中報銷。事後,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各分得一台空調,多出來一台空調,三人決定暫寄放在他處以後再處理。次年夏天,朱良仁將這臺剩餘的空調以6200元的價格低價處理給自己的好友,除支付寄放櫃機場地費200元外,餘款6000元,由許金良、朱良仁和朱史揚平分。

    即使有了空調,三個貪鬼也不滿足,就在空調買來的第二天,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又到海鹽縣百貨大樓為每人購得“藍勳章”牌取暖器以及“北侖”牌小型保險箱各一隻,並虛開發票,再次以“購買拷貝紙”的名義將貨款3450元充入海鹽殯儀館購買的物品中予以報銷。1997年3月27日,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如法炮製,再次來到海鹽縣百貨大樓購得“帥康”牌脫排油煙機三台、“夏普”牌浴霸三隻,共計價值人民幣5100元,並虛開發票,以購紙的名義將貨款報入本單位財務。事後,許金良、朱良仁和朱史揚將上述物品平分,各得價值人民幣1700元的物品。

    名為職工保險實為自己撈錢

    1996年9月,許金良經手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鹽支公司為海鹽縣殯儀館27名職工投保了每人1000元的“福壽安康”還本保險,職工聽説後直誇領導好。但是,這些善良的職工哪想的到,保險期滿後,還本的27000元許金良並沒有分給每個職工,而是被他和他的兩個貪污搭檔平分了。更令人叫絕的是,1998年3月26日上午,許金良以“保險收據遺失”為由,要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鹽支公司重新開具收據,在取得一張金額為27000元的保險費收據後,許金良、朱良仁、朱史揚將該收據報入財務,三人又分得9000元人民幣,真是生財有道。

    許金良發現利用給職工投保撈錢竟是一條快捷的生財之道後,便又愛上了保險。1998年3月26日下午,也就是許金良到保險公司重新開具他為殯儀館職工投保收據的當天下午,他又用海鹽縣涂塑手套廠帳外資金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海鹽支公司為手套廠的行政人員投保了總金額為26000元的“福壽安康”還本保險。一年保險期滿後,許金良從保險公司取回26000元保險本金,除將其中的2000元分給會計外,其餘的24000元悉數裝進了自己的口袋。

    就在1998年3月26日同一天,保險公司臨近下班時,許金良又匆匆趕到保險公司為海鹽縣武原鎮一髮廊老闆娘倪某投保了總金額為9000元的“養老還本”保險。雖是代單位之外的其他人投保,許金良又打起自己的小算盤,他腦子一轉,決定將其中的7000元報入海鹽縣涂塑手套廠的小金庫。第二天一上班,許金良就從財務手裏領到了7000元錢。

    1999年初,許金良因懼怕“小金庫”敗露,授意出納將帳外資金以會計的名義存入銀行。1999年11月,見查“小金庫”風頭已經過去,許金良又用帳外資金4萬多元為自己和會計、出納投保了“國壽福瑞兩全保險”和“康寧終身保險”,其中許金良佔了大頭。

    能貪的方法都用上了

    三個貪鬼貪財貪上癮後,變得肆無忌憚起來,幾乎達到了瘋狂的地步,凡是能撈錢的機會一個也不放過。

    1995年12月15日,海鹽縣殯儀館用“小金庫”資金為下屬涂塑手套廠職工許某墊付了住宅購房款3.8萬多元。兩年後,當許某這筆購房款交入海鹽縣殯儀館財務時,許金良、朱良仁和朱史揚理所當然地將該款平分侵吞。

    1996年春節前,許金良、朱良仁和朱史揚決定給自己發獎金犒勞一下自己,便虛擬了一份殯儀館“95年度經理財務人員工資單”,從本單位小金庫中領出54000元錢,三人平分,覺得還不過癮,又以“配備交通機動車”的名義,又從小金庫中領出57100元私分。

    1997年,海鹽縣殯儀館從賬外資金中借款20萬元給海鹽某貿易公司業主陸某,1999年和2000年間,陸某為抵償借款,先後三次將價值人民幣5.7萬餘元的茶葉和月餅抵債給海鹽縣殯儀館。事後,許金良、朱良仁和朱史揚採用收入不入帳的手段,將上述物品的發票報入本單位財務,領取現金平分,三人各得人民幣近兩萬元。

    1998年4月1日,許金良以“購買摩托車”的名義,授意下屬的涂塑手套廠會計虛擬了該廠28名職工“補發應付工資”明細表,共計人民幣28000元,然後許金良又假冒職工簽名,由自己審批後報入海鹽縣涂塑手套廠財務,從而輕而易舉地將28000元公款落入自己腰包。

    作為殯儀館的一把手,許金良在以骨灰盒為主的殯葬用品經營上大權在握。因此,經濟頭腦十分活絡的許金良在想方設法貪污公款的同時,自然不會忘記在殯葬用品業務交往中如何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賄賂,大發“死人財”,借此廣開自己的財路。

    經檢察機關查實,1994年到2000年7月,許金良在本單位與浙江省某禮儀用品公司的業務交往中,先後18次共收受該公司以“獎金”名義所送的回扣費就達人民幣9.3萬餘元。同時,許金良還在本單位與諸暨市某工藝傢俱廠、東陽市的兩家木雕廠的業務往來中,先後15次共收受這些個體老闆送的好處費計人民幣9.5萬多元。

    多行不義必自斃去年12月,海鹽縣檢察院反貪局接到群眾舉報後,及時組織力量對許金良等人進行立案偵查。

    今年5月9日,海寧縣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對檢察機關指控許金良等人于1996年春節前以“配備交通車”及虛擬“95年度經理財務人員工資單”為名貪污11萬餘元人民幣的事實未予認定,以貪污罪一審判處許金良有期徒刑13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以貪污罪一審判處朱良仁、朱史揚兩人有期徒刑5年半和6年。隨後,海寧縣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近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許金良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分11萬元小金庫資金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並依法撤銷原判,重新作出了正確判決。許金良貪污實得的20萬餘元人民幣、受賄得來的18萬餘元人民幣及朱良仁、朱史貪污實得的公款各10萬餘元人民幣,全部上繳國庫。

    新華社 2001-10-11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