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女學生在校被強姦而起訴學校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被告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某小學被一審法院判決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受害女孩現年6周歲,就讀于撫州市某小學學前班。2000年11月的一天下午,因學校管理不嚴,致使校外犯罪分子楊某竄入該校校內,趁該校學前班放學之際,強行將該女孩抱至學校操場旁一廢棄雜物間內強姦。之後,被害人的父親向撫州市臨川區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楊被抓捕歸案,並被撫州市臨川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1年6月22日,女孩及其父母向撫州市臨川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賠償其精神損失費48000元。
撫州市臨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害人係小學學生,學校應保障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履行監護之責,學校因管理保衛措施不當,致使校外社會青年順利進入學校,對在校學生實施性犯罪,使女學生人身權、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給受害人及其父母帶來極大精神創傷,影響其正常生活,應給予適當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李承才 趙飛南)
《法制日報》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