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錢色交易嚴重 遠華案曝光明星“出租”現象

    近日由廈門遠華賴昌星走私集團展覽中“寶時捷”轎車引出的關於“某歌星”的話題熱度稍稍降溫,不過法律界就“3年合同婚姻”的説法仍有爭論,且娛樂界人士也特別指出,時下演藝圈的演員“出租”、“被包”現象日趨嚴重。

    對“‘遠華案’被包女歌星是誰”進行報道的記者採訪“查處廈門特大走私案展覽”辦公室有關人士被告知,展覽中沒有點“某歌星”的名,是因為該歌星“不是涉案人員”, 現在這位廣東歌星還活躍在國內歌壇上,她當時與賴昌星的侄兒只有“3年合同婚姻”關係,並沒有領結婚證。

    法律界人士認為,法律上根本就沒有“合同婚姻”的説法,婚姻狀態只存在合法與不合法兩種。所謂的“合同婚姻”其實就是非法同居。涉及“某歌星”問題,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從社會道德層面上講,他們只是兩方自願同居,如果查實兩人之間的“同居”是經濟關係維繫的,雖然是雙方自願,但也屬“有償陪侍”。

    有經紀人私下裏透露,請明星吃飯陪酒,只要價錢合適,平日裏宣稱自己如何如何敬業的肯定會抽時間到場。至於“包”的問題,只要先期投入一部百十萬的好車,一幢百十萬的別墅,每年出夠500萬,不愁找不到“合作”的對象。

    另外,據圈內人士介紹,由於目前內地明星還不及港臺的思想“開放”,因此要“包”一線歌手很難,除非是先“包”二三流的,然後給她捧紅。往往這種投資要比直接給車給房更容易被接受。這也就是時下為什麼明星好當的原因。金陵晚報 

    千龍新聞網 2001年10月09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