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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期間加班能拿多少“加班費”?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告訴記者: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國慶“黃金周”的7天中,10月1、2、3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由於工作、生産、經營等需要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餘4天(10月4日至7日)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讓加班者倒休,則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節日期間,不向加班的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屬於工資拖欠問題,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按照相關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要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25%作為賠償。王文珍説,一般情況下,由於服務行業的特殊性,在節假日需要加班的,用人單位除了向勞動者支付應該支付的加班工資外,還應該走的程式是,通過工會或其他方式與勞動者就加班問題進行協商,爭取能夠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支援。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沒有很強有力的檢查措施。

    對於不能依據勞動法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監察機構進行舉報,同時也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江南時報 2001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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