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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長塔煤礦三任礦長前“腐”後繼7人被查

    福建省漳州市長塔煤礦三任礦長、黨支部書記等7人在煤礦開採權承包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以低價承包給經營者,從中收受賄賂近100萬元,近日被漳州市薌城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其中5人被逮捕,兩人被取保候審。

    檢察機關初步查明,1992年至1995年,高瑜銘、沈振英、賴欽全在分別擔任長塔煤礦礦長、書記、副礦長期間,利用職權,在礦井開採權發包中,分別收受礦井承包人饒某、郭某等人的賄賂3.2萬元、2.2萬元和6.5萬元。

    第二任礦長張順火在1993年至2000年擔任該礦副礦長、礦長期間,收受礦井承包人饒某、郭某、林某的賄賂共計22.12萬元;書記高藝彬在1997年至2000年擔任該礦黨支部書記期間,收受郭某等人的賄賂共計7.4萬元;副礦長林水實在1994年至2000年擔任該礦技術員、副礦長期間,收受郭某等人賄賂9.5萬元。

    現任礦長簡祿壽在1998年至2001年1月擔任該礦財務科長、副礦長、礦長期間,利用職便,分別收受郭某、林某賄賂共計16.6萬元,同時還兩次挪用公款計25.5萬元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至今未還。

    《法制日報》2001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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