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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股權保全和執行的司法解釋明起施行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明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就股權保全和執行方面作出的首個司法解釋。

    據介紹,目前,涉及股權的案件正逐漸增加,而司法實踐中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還存在許多的問題。主要包括:不區分上市公司和股東身份,裁定凍結上市公司相關股權後,未有效送達股份持有人或所有權人,卻將裁定送達給上市公司;不能平等地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在評估機構的選定、拍賣底價的確定上,未給債務人表達意志的機會;拍賣資訊披露不充分,導致競買人不多,使得拍賣目標難以實現或被歪曲等。同時,股權不同於實物資産,其評估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評估的程式和方法也很複雜。因此,股權凍結、評估和拍賣的活動,急需依法予以規範。而該司法解釋,主要是對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權的凍結、評估和拍賣進行規範。

    對於股權凍結的期限,該司法解釋規定不得超過一年,不同於凍結銀行存款的半年期限;而每次續凍則不超過6個月。

    對於股權評估和拍賣,該司法解釋確立了“抽籤制”:執行股權必須經過拍賣;拍賣之前,人民法院須委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抽籤決定。

    該司法解釋更加強調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了上述的“抽籤制”規定外,還對與股權處理結果密切相關的上市公司、具有國有股權管理者身份的財政部門等的權益給予了充分注意。規定人民法院作出凍結、解除凍結或者拍賣股權的裁定,除了送達案件當事人以外,還應書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時還要求國有股持有人報其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該司法解釋還確立了不得已方可處理股權的原則,規定國有股、社會法人股的持有人或所有權人,如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産,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産。

    人民日報 200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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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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