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四家法醫結果各異引出法醫鑒定難題

    除了律師,大概沒有人會喜歡到法院打官司。湖北大冶市的市民吳傑五年前捲入了一場官司,不過是普通的交通事故糾紛案,直到今天卻還是沒完沒了,自然令他煩惱不堪。

    法院判起來如此頗費躊躇,原因就是四份都是由堂堂正正的法醫鑒定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對於事故中傷者傷殘程度的判斷出入卻極大,令法院大傷腦筋。

    ■有説輕傷有説重傷 法官為了難

    四份不同的法醫鑒定從何而來?出處分別是大冶市公安局、法院、黃石市公檢法機關(聯合)和省法院的法醫機構,家家都是“正牌軍”。

    1996年10月6日晚,黃石下轄的大冶市有一陳姓女青年遇上車禍,導致頭部等處受傷,當即被送到該市人民醫院,住院36天,門診醫生的診斷是“顱內血腫,腦挫傷”。

    陳某出院後,大冶市公安局法醫對她的傷殘鑒定結論是“外傷性癲癇,7級傷殘”。

    訴訟中,陳某又委託大冶法院法醫對其傷情進行了重新鑒定。這一回的結論升了級,是“外傷性癲癇,5級傷殘”,屬於重傷。1997年4月,大冶法院據此判決肇事方賠償5萬餘元。

    吳傑是肇事車的原始車主,因為從來沒有去辦過戶手續,他對這輛已轉了6手的車所闖的禍還得負上連帶責任。據吳傑稱,雖然他對傷情鑒定結果不服,但當時有人向他承諾並不會真的對他執行賠償,於是,已經因為不懂法而吃了虧的他又錯過了上訴期限。

    過了兩年時間,當1999年6月法警把強制執行的拘留通知書攤在他面前的時候,吳傑才真的著了急。被拘留3天又交了賠償金的吳傑回到家後越想越不服,向檢察院要求對陳某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黃石市公安局、中級法院、檢察院三家聯合對陳某的傷殘做出了第三份鑒定書,認定其傷殘等級為10級,屬於輕傷。

    2000年7月31日,黃石市檢察院對此案提起抗訴,稱大冶市法院的法醫鑒定中有一份病歷材料曾被塗改,導致做出的鑒定結論是錯誤的,據此錯誤鑒定做出的判決自然也是錯誤的。

    大冶法院再審此案,又委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醫對陳某進行復核鑒定,這第四份鑒定的結論是:陳的傷殘等級為4級,重傷。

    負責此案的審判長為了難:傷殘程度是判定賠償的最重要依據,而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黃石市公檢法三家聯合做出的法醫鑒定,一個是4級一個是10級,一個是重傷一個是輕傷,究竟應該採信哪一個呢?

    ■病歷出現偽造嫌疑 醫生打包票

    大冶市法院的周華林法醫一聽記者來意就皺起了眉,開始是略顯激動地拒絕採訪,後來又搬出所有的原始文檔材料詳細解釋。在這些材料中,記者見到了在抗訴書中所指曾被改過的人民醫院住院病歷的原件。

    在11月8日這一天的記載上,簽名的值班醫生名為陳緒剛;而在另一份簽有“屬實”字樣並蓋著大冶市法院司法技術科公章的複印件上,陳緒剛的簽名下又加了一句話:“當晚癲癇大發作四次,用藥後止住”,署名陳平安。

    周華林法醫説,這句話在原始病歷上確實沒有,但經核實也是人民醫院的醫生加上去的。“再説內行的人一看當時的醫囑單就可以看得出來。”周華林法醫翻開另一頁指點著説。在這一頁臨時醫囑單上,11月8日晚上一共有4次用藥記錄,分別是安定、甘露醇、安定、魯米那,後三次的記錄是在同一時間。

    記者在大冶市人民醫院找到陳平安醫生。他解釋説:病人在那晚癲癇大發作4次確實屬實。後來病人家屬找我説病歷上漏寫了這句很關鍵的話,我一看確實是這樣,因為太忙也沒看清遞給我的是病歷原件還是複印件,結果就在複印件上幫著加了一句話,所以原件上沒有。

    “我簽了字,我就會負責。”陳平安醫生表示自己説的肯定是實話。

    ■癲癇病連續大發作 檢察院不信

    “一個晚上癲癇能大發作4次?我們諮詢過專家,幾乎是不可能的。”參與黃石市公檢法三家聯合鑒定的黃石市中院副主任法醫師邵德祥對自己的結論表現得很有信心。

    黃石市檢察院副主任法醫師余黨生説:“大冶市法院的那份法醫鑒定之所以做出傷殘5級的結論,主要的依據就是後添上去的那句話。但前面的病歷記載裏都沒有陳平安的簽名,他又不是值班醫生,為什麼這句關鍵的話會由他添上去?作為一個有多年經驗的醫生,他為什麼那麼草率地在複印件上改動病歷?安定、魯米那等都是一般常用的鎮靜、催眠作用的藥物,不是專用的克制癲癇的藥物。”

    根據這些疑點,黃石市公檢法三家聯合鑒定時認為陳某曾經一晚上癲癇大發作4次的説法不可信。再根據其他文證材料和調查筆錄,聯合鑒定組認為陳某腦外傷後恢復情況較好,可考慮為外傷性癲癇,評為10級傷殘。

    ■高院又查出新依據 精神有殘疾

    黃石市公檢法聯合鑒定的結果又引起了陳某一家的不服。經過申請,於是,“接力棒”又遞到了湖北省高院的手上。省高院的法醫認為,像本案中陳某的情況,有必要先做精神方面的診斷之後再做結論。

    負責對陳某做精神方面檢查的工作被交到了黃石市六醫院。這一查,事件發展形勢又發生了急轉彎。2001年5月24日,六醫院得出的結論是:陳某有腦挫傷導致精神病,人格改變,中度智慧缺損(智商只有44.4),重度精神殘疾等後遺症,須終生對症服藥治療。

    這一新的診斷依據是黃石市公檢法聯合鑒定中所沒有的。根據這一新情況,再綜合原有的病歷材料,湖北省高院做出的復核鑒定結論是:其外傷性癲癇為9級傷殘,其中度智慧缺損為4級傷殘,綜合評定傷殘等級為4級。

    和前幾次鑒定結論的命運一樣,對於省高院法醫做出的鑒定,依然存在不服與懷疑。吳傑此案的代理律師吳宏建認為,在省高院的法醫鑒定中,依然採納了陳某曾在一晚癲癇大發作4次這一“顯然是不可信的證據”,所以其可靠性也是大打問號。

    “陳某始終拒絕我的當事人前去探視慰問,這裡面會不會有什麼名堂?”

    ■誰比誰更具有權威 法官難決斷

    採訪中聽到有一種觀點:上一級的法醫鑒定總比下一級的權威些,三家聯合做的法醫鑒定總比一家的權威些,至於中層三家聯合做出的法醫鑒定和上一級單獨一家做出的法醫鑒定相比嘛,這就很難説了,最好還是請上一級也做個三家聯合鑒定比較清楚。

    攥著四份都是“權威部門”出具的法醫鑒定結論,大冶市法院負責此案的法官曹祥銀很謹慎地表示:由於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套來就用,法庭還需要一段時間“考慮考慮”。由於現在還沒有結案,什麼都不太好説。

    湖北省高院司法技術處處長陳力卻堅決反對“以鑒定機構級別論權威”的觀點。陳力説:“不論是哪一家哪一級做出的法醫鑒定,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都是供法庭判案的證據材料,不存在誰比誰更權威的説法。”

    ■老體制早就該改改 專家急呼籲

    同一個當事人,卻有四份相去其遠的法醫鑒定結論,究竟是技術原因還是人為原因?凡是被問到這個問題,多數被採訪者不是笑而不答就是顧左右而言它,比如:

    “技術原因肯定是存在的,鑒定結果等級評定相差一級不奇怪。像這個案子中差距那麼多的話……”

    再比如:“我們的鑒定完全是按照程式來做的,絕對沒有問題。至於別人的鑒定嘛,我們就不好説了……”

    湖北省高院司法技術處處長陳力説,以湖北省法院系統為例,每年對法醫鑒定結論有爭議而到省高院這一級要求復核的就有一二百起,到中院一級解決的就更是不勝枚舉。他認為,這一方面體現出我們老百姓某種法律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現行法醫鑒定體制的漏洞,帶來很多精神與經濟上不必要的消耗。

    陳力説:“不同法醫鑒定出現結論差別很大的這種事現在多了。有業務素質的原因,有所依據資料有差別的原因,有鑒定時機不同的原因,還有思想素質的原因。”

    曾有專家撰文,呼籲有關方面對此問題的重視:由於多鑒定體制的存在和鑒定的復核程式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就形成了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最舉足輕重的“證據”又最具有隨意性、可變性!隨意性和可變性又會和失職、瀆職、偽證乃至國家賠償聯繫在一起,以致基層的法醫工作者如履薄冰,經常處於矛盾的漩渦中。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葉自強説,不少省市都曾出臺過一些政策對法醫鑒定工作進行規範與改革,但法醫鑒定混亂的局面在一些地方始終存在。改革的步子能不能再快一些呢?畢竟,像吳傑這樣的普通百姓正在焦急地等待。(樂倩)

    《北京青年報》 2001年9月23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