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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親歷盜墓”違法 捐贈文物屬投案自首

    前不久有媒體報道:一位記者為了讓觀眾了解盜墓者究竟是怎樣盜墓的,“喬裝打扮,打入盜墓者內部”,與盜墓者一起從一西漢古墓“取出”13件西漢文物。之後,又將這些文物買下,“捐給”陜西省文物局。對於這位記者的行為,筆者認為:

    一、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從該記者的行為過程看,其“取出”13件西漢文物,未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准,而是私自開挖、掘取古墓,因此,其行為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盜掘古墓葬的行為;其主觀方面是故意。作為一般主體的“記者”符合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文物管理機關對文物的正常管理秩序。因此,“親歷盜墓”記者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構成盜掘古墓罪。

    二、“親歷盜墓”記者與其他盜墓者構成共同犯罪,屬於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

    三、“記者親歷盜墓”屬於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有錯誤的理解。“親歷盜墓”的記者在實施行為時,認為自己行為不是犯罪,其實其行為屬於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對定罪沒有影響。

    四、盜墓記者將共同盜取的文物買下並“捐贈給文物局”一説不正確。盜墓記者這一行為應是投案自首行為,而不是什麼“捐贈”,因為盜取的文物所有權不屬於該記者,他無權捐贈。因此,該記者這一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情節處理。

    中國青年報 2001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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