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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遭遇怪案:保姆被“偷”情反偷主人錢

    近日,漢口發生了一起司法界議論紛紛的怪案。

    保姆劉某在梁家打工2年,曾與梁家男主人發生性關係。一次,女主人拿回1萬元現金,劉某趁人不備,拿了3000元放在廁所的一個暗格裏。女主人發現錢不見後,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經偵查,劉某終於承認錢是自己拿的,她稱自己因經不住男主人引誘而失身,理所當然應該得到補償,這些錢不能算偷。

    對此案如何定性,分局有關部門認為,刑法264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法律同時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較輕,全額退贓、退賠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保姆劉某的一念之差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應不構成盜竊罪。

    武漢市中級法院刑一庭程紀茂庭長卻持不同看法。他認為,如何看待財産實際佔有和失控,是這起案件的焦點,雖然劉某竊取錢財後沒有馬上離開,但事實上可以隨時將其帶走,實際上已經佔有了這筆錢;對主人而言,錢雖然沒有離開自己的家,但實際上已經對其失控。如果派出所不及時破案,這筆錢也無法追回。

    《武漢晚報》20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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