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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車保管不善也要賠

    不規範運用查封、扣押手段,加之未採取妥善保管措施,從而給被告人財産帶來巨大損失。寧鄉縣人民法院日前在賠償受害人車輛損失後,專門制訂了關於依法查封扣押財物的規定,以期達到以賠促改的效果。

    1996年4月,寧鄉法院某法庭在審理原告喻某要求被告周樂軍償還10000元借款本息一案時,將周樂軍的一輛大客車予以扣押。同年11月,該案經法庭主持調解結案。而後,法庭對車輛繼續扣押長達1年多,卻未採取妥善保管措施,致使該車可拆部件基本被盜或毀損。法庭只得將車以4050元的價格賣給廢品店,實際售價與該車被扣時鑒定價格相差15950元。

    周樂軍在得知其被扣車輛因未得到及時處理而大幅貶值後,向寧鄉法院反映。該院法官既沒有搪塞也沒有推卸責任,而是如實地向周樂軍告之他自己擁有的權利。周樂軍申請確認法院致害行為違法後,寧鄉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確認了院方對車輛保管不善,造成財産損失的行為違法,在周樂軍申請司法賠償後的17天作出由法院賠償15950元的決定。

    新華社 200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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