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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現予公告。

    新華社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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