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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遊客浙江天目山遇難 漂流“漂”出人命官司

    天目溪是浙江省主幹河流富春江的一條支流,因源出天目山而得名,素以風景秀麗聞名遠近。酈道元在其《水經注》中對天目溪的描述是“連山夾水,兩岸對峙……水木相映,泉石爭輝”,並有“溪在十八灘,一灘高一灘”之説,足見其水流落差之大。其中從畢浦到瑤琳約五公里的溪段,景色尤為優美。此段景區現已開發成旅遊勝地,特別是那裏的竹筏漂流、皮筏漂流、漁鷹(鸕鶿)夜捕等水上游樂項目搞得更是有聲有色。

    在浙江省富春江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春江旅遊公司)散發的廣告宣傳資料上有這樣的描述:“天目溪漂流,遊程約一個半小時,可竹筏、皮筏單漂,或聯漂。漂流竹筏可坐九位遊客,有筏工為客撐筏。筏行其中,時而穿澗過坳,時而逐浪嬉水,藍天白雲倒影成像,錦峰秀嶺相映成輝。為添遊興,漂流途中,還有天目溪漁鷹(鸕鶿)捕魚表演,遊人可參與其中,拍照同樂。皮筏漂流由遊客自操船槳漂流,任意東西,煞是逍遙。”

    然而,正是在這樣一個被宣傳得美侖美奐的旅遊景點卻發生了一起因漂流竹筏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導致的旅遊安全事故。上海一家三口高高興興地來旅遊,誰知丈夫竟會在漂流中命赴黃泉。死者家屬悲痛之餘將三家旅遊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在滬浙兩地引起廣泛關注。今年7月10日,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旅遊公司賠償原告各類損失共計二十八萬餘元。

    禍起漂流

    2000年8月23日,李先生、戴女士夫妻攜帶九歲女兒來到上海鳳凰旅行社(以下稱鳳凰社)報名參加“桐廬———千島湖三日遊”,並付款1269元。旅行社開出一張含保險費的發票和《旅遊聯繫單》之後,李先生領取了旅行社交付的三張火車票。

    8月25日上午7時30分,李先生一家三口乘火車到杭州,由桐廬中國旅行社(以下稱桐廬社)派出的導遊接待後開始了遊程。第二天遊完千島湖後,桐廬旅行社安排遊客去參加天目溪的竹筏漂流活動。由於當天受颱風影響,漂流景區內刮著大風,下起雨來。天目溪水流湍急,水位開始增高。

    下午三時許,旅行社急匆匆安排遊客登筏,導遊説了聲“一切聽筏工的”,便離開竹筏到下游的目的地等候。每只竹筏規定乘坐9人,李先生一家登上了“058號”竹筏。這些竹筏長約5.5米,寬約2米,都由粗毛竹製成,無護欄,供遊客乘坐的小竹椅也沒有固定。由於竹筏長時間受水流沖刷,筏上長著青苔,非常光滑。筏工是臨時找來的民工,事後才知道他未經培訓,屬無證上崗。

    “058號”竹筏的筏工為趕時間,違規抄近路,結果誤入漩渦聚集的危險河段,此處河段最深處達7米。霎時間這只竹筏方向失控,開始在水中急速打轉。由於筏工手忙腳亂地前後左右尋找支撐點,使竹筏劇烈搖晃不能保持平衡,他始終不能將船駛出危險區,遊客處在極度的危險之中。突然,李先生的女兒在竹筏旋轉晃動中因竹椅側翻而掉落水中。

    此時筏工手足無措,聲稱自己不會游泳,也未採取任何救援行動,孩子在水中拼命掙扎。在萬分緊急的情況下,李先生奮身躍入水中,竭盡全力將孩子托出水面。筏上的戴女士和其他遊客一面大聲呼救,一面將筏上的救生圈扔給李先生。由於風力較大,李先生未能接到救生圈。

    碼頭上聽到呼救的幾名筏工趕下已上筏的其他遊客,同乘一條竹筏趕來救援。由於風力很大,他們用了十幾分鐘才劃到出事地點。他們救起了被李先生全力托出水面的女兒,李先生卻終因體力不支而沉入水底。

    這時,眾人大呼“水裏還有人!”可筏工們用竹篙在水裏戳了幾下説“沒人呀!”便駕筏離開事發地。李先生的妻子戴女士哭著跪在竹筏上,央求筏工幫助救人,但無人搭理。回到碼頭上,戴女士及其女兒被送到景區管理處的辦公室。因為丈夫生死未卜,戴女士心急如焚,強烈要求景點管理處趕緊救人。但管理人員若無其事地繼續賣票放漂,不予理睬。現場的遊客目睹此情十分氣憤,紛紛指責景點管理人員“只顧賺錢,不顧遊客死活”。管理人員面對眾人的指責,迫不得已于當天漂流活動結束後,在下游距事發地約兩百米處拉了一道鐵絲網,以期找到李先生。

    這一不幸的消息傳到上海,李先生的親友連夜趕到天目溪尋找他。直至第二天淩晨三點多鐘,在距事發地約一百五十米處的一處淺灘上發現了李先生。親友們抱有一絲希望,立即把他送到當地的衛生院進行搶救,但終因李先生溺水時間太長,搶救宣告無效。

    對簿公堂

    事故發生後,有關責任方:合作開發“桐廬———千島湖三日遊”的鳳凰旅行社、桐廬旅行社以及富春江旅遊股份有限公司(天目溪漂流公司的主辦單位)都是含糊其辭,推卸責任。受害人家屬與受害人單位領導等多次前往桐廬,要求儘快處理此次事故,但三家旅遊公司均以種種藉口予以拖延,李先生的保險理賠也由於鳳凰旅行社從中設阻而無法解決。

    2000年9月28日,受害人家屬戴女士無奈之下將三家旅遊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訴稱:遊客在天目溪漂流期間無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受害人李先生溺水而亡。而旅遊經營者在危急之中無任何救援措施,使“保障遊客人身安全”的承諾成為一句空話。事故發生後,經營者不及時安排尋找、打撈受害人,而延誤救人時機,其事故責任完全應由被告負責。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關於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範圍與標準若干問題的意見〉通知》第一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亡的,應當賠償由此引起的全部財産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2萬元。

    原告代理人汪雲律師認為,三家旅遊公司在此案中已經構成了多項侵權,即死者的生命健康權和旅遊消費者的知情權以及安全消費權。鳳凰旅行社與桐廬旅行社曾簽訂過一份合作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的職責規定得十分明確:桐廬社提供旅遊線路,負責接團、導遊;鳳凰社負責在上海組織客源,併為遊客在出遊期間辦理人身意外保險。從該協議的內容看,鳳凰社實際上是一種組團行為。組團後,鳳凰社就該對所有的旅遊項目負責,如果將一些旅遊項目“轉包”給其他旅行社時,應該有義務告知遊客詳情。

    本案的第一被告鳳凰旅行社辯稱,原告告錯了對象,鳳凰社不應作為被告。理由是鳳凰社和桐廬社簽訂的是委託代理協議,鳳凰社僅僅是受桐廬社委託在上海組織客源。而此事件所産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委託方桐廬社承擔,自己並不存在侵犯死者生命健康權的問題。

    庭審中,本案的其他兩被告:桐廬旅行社和富春江旅遊公司出具了一份杭州市港航監督處桐廬監管所“對‘826’天目溪漂流遊客溺水身亡事件的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結論是:“一、該事故是水上交通事故;二、天目溪漂流公司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死者及家屬沒有監護好自己女兒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兩被告認為,鋻於桐廬監管所已按水上交通事故對責任做出了認定,自己對此次事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原告的另一代理律師李鎮城予以反駁:被告在天目溪經營竹筏漂流的水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法定範圍內的船舶可以航行的水域;漂流用的竹筏是旅遊工具而不是法定的交通工具;從事竹筏漂流的經營者也不是在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服務的企業而是旅遊公司;受害人是遊客,加害人是旅遊經營者,發生事故的水域是經營者專門用於竹筏漂流的固定營業場所。因此在法律上桐廬監管所不具有對非船舶通航水域、非交通工具上發生的、非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作業造成的旅遊安全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其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

    上海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方作為旅遊的組織者理應保障遊客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漂流係特種旅遊項目,在漂流中第三被告富春江旅遊公司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但事實上第三被告不但未安排漂流人員穿救生衣,還使用了未經培訓的民工,無證撐筏。當竹筏不能正常漂流時,筏工卻未採取任何搶救措施。由於第三被告應急措施的不週,李先生在搶救其女兒時因體力不支而溺水身亡。在這一事故中,第三被告存在著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第一、二被告在此事中雖無過錯,但作為共同開發旅遊項目的單位對外應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原告戴女士和其丈夫疏于對孩子的看護,也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故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001年7月1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富春江旅遊公司賠償原告各類經濟損失合計二十八萬餘元,鳳凰旅行社和桐廬旅行社負連帶責任。判決後,原告戴女士認為本案的判決並未正確確定此次事故的責任和性質,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未能得到全部支援。因此她于7月2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針對一審判決,原告代理人李鎮城律師進一步指出:首先,本案是侵權致人身損害的賠償訴訟,李先生一家都是受被告侵害的受害人,人身健康權都受到被告不同程度的侵害。遊客是消費者,其人身財産安全應該由旅遊經營者來保障。而經營者是獲取經營利潤者,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了管理費而不承擔安全管理的責任,這顯然違背公平原則。

    其次,旅行社未履行告知職責。《旅行社管理辦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時,應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對旅遊期間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説明或者明確警示。消法也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接受服務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三被告對此都沒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屬履行應該告知的義務。

    最後,被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用圖像和文字廣告宣傳未成年人也可以參加漂流,且無須穿救生衣;漂流時可站立、可自己划水;筏行其中,可逐浪嬉水,遊人可參與捕魚表演,給人一種絕對安全、毫無危險的感覺。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設施中活動”,“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但被告在利益的驅使下,不顧未成年人的安危,採取隱瞞漂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真實情況,誘使受害人和未成年人參加沒有人身安全保障的漂流活動。

    撫案沉思

    事故發生後,當地的旅遊公司也對天目溪漂流的安全問題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放在倉庫裏多日的救生衣被重新拿了出來,漂流者必須穿著救生衣才能登筏進行漂流;負責撐筏的船工需持有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在漂流的河段增設了快艇,一旦發生遊客落水事故,可以及時救助。

    亡羊補牢,未為遲也。圍繞這起漂流事故,涉事單位和人員,反思過失,糾錯排漏,無疑是必要的。而全社會對“旅遊熱”中的某些現象進行冷靜思考,督促旅遊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多方配合,齊抓共管,加強安全防範措施,依法管理旅遊市場,已成為擺在決策者面前的一大問題。

    當初在天目溪漂流區,漂流營業單位不僅未讓遊客穿救生衣,甚至也不是每只筏上都配有這樣的救生圈。在漂流點的檢票口,一宣傳牌上甚至對遊客作出這樣的承諾:“在景區內確保遊客遊覽當中的人身安全。”但實際的情況大多為導遊沒有全程陪同;為遊客撐筏“掌舵”的竟是不會游泳、亦未經過培訓的臨時工。正是由於旅遊經營者光顧自己賺錢,而忽視遊客旅行安全,在安全措施根本不到位的情況下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據有關方面統計,全國目前共有漂流點63處,經營漂流的法人機構有五百多家。由於漂流工具種類多,漂流船工的技能、素質參差不齊,漂流水域水流、落差情況也各不相同,因此管理難度很大,漂流存在著很多安全隱患。因此,對於一些新興的如漂流這樣的特種旅遊娛樂項目,如何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進行規範管理顯得十分重要。

    國家旅遊局曾于1998年5月1日頒布了《漂流旅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對漂流工具安全性能進行檢驗,漂流工作人員考試合格後才能准予上崗;督促漂流經營者落實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事故應急反應計劃,為遊客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據此,有專家呼籲應儘快出臺“旅遊者權益保護法”,以解決現今旅遊市場中游客因處於弱勢地位而難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弊端,規範整頓旅遊業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旅遊消費區別於其他有形消費,它通常表現為一種服務,其特點具有的不可貯存性,使旅遊糾紛一旦涉訟,取證調查較之一般的民事案件有更大的困難。其次,旅遊消費能力較弱、法律意識較差是我國旅遊消費者群體的基本特徵,要旅遊者用繁瑣的維權程式,去維護散見於大量法律、法規的旅遊權利,一般人都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而縱容了旅遊經營單位違法侵權事件的氾濫。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明瞭、易操作的“旅遊者權益保護法”,將目前尚停留在法學研究領域的“旅遊逗留權、旅遊監督權、旅遊知情權、組團權、索賠權、人格與民族習慣受尊重權”等概念,上升為法律,明確其內涵及相對人的基本義務,儘快建立快捷的維權渠道。

    法制日報 2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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