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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首例見義勇為者索賠有結果

    今年以來,受國內多家新聞媒體關注的江蘇啟東市一起見義勇為者狀告被救者的特殊民事賠償案有了結果。目前,兩被告被判補償原告施洪權醫療費及其他全部損失。

    去年2月3日下午,氣溫降至零下3攝氏度,天寒地凍。被告顧某駕車因避讓行人不當致車翻入河中。正在現場的原告施洪權奮不顧身地跳入刺骨的冰水中營救,他數次潛入水中,將車中被告施某及其女兒、顧某之女共3人救起,顧某亦被其他群眾營救。施洪權等人的事跡一時間被人們廣為傳揚,他被有關部門授予“啟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稱號。由於當時在救人過程中,施洪權數次潛入水中,在冰水中浸泡時間過長,後發高燒數次入院治療,前後共花費醫療費用9091.35元,保險公司為其報支3141元,因家庭貧困,他希望被救者能適當支援其餘部分,卻遭拒絕。施洪權在氣憤與無奈之下,跨進法院尋求公道,要求判令兩被告償付人身損害賠償及損失。

    啟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施洪權入水救人致自身受到損害,在法律上應依無因管理原則處理。被告人顧某作為肇事人和受益人,施某作為受益人,均應對原告人因救人而所受之損害作出補償。據此一審判決兩被告共同補償原告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和交通費等補償共計18597.35元。在庭審及宣判過程中,法院對原告見義勇為的行為進行了積極評價和讚揚,對兩被告獲救後對施救者漠不關心,並在庭審中極力否認原告施救行為的不良行徑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婁銀生)

    人民日報 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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