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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基本職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廣東中山市中橫燈飾廠發生非法拘禁毒打工人案,山西清徐縣垣躍暖氣片有限公司發生對職工進行監獄式管理案,廣東深圳市寶洋産業製品廠發生56名女職工被非法搜身案……

    去年以來,各地相繼發生的一系列惡性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案件,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廣大職工迫切要求工會組織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可工會組織在出面維護職工權益時發現,他們履行職責所依據的工會法制定於1950年,修訂於1992年,具有計劃經濟色彩,明顯不適應當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工會組織建設的需要。

    這一情況也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關注。正在北京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有一項重要議程———審議工會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春生受委員長會議委託,8月27日向常委會作這一草案説明時指出,這次修改工會法的中心就是突出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

    為此,修正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並在法律上首次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要想維護工人的權益,必須有法律賦予的手段和權力。為此草案首次在法律上規定了工會的交涉權,具體規定為:企業、事業單位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有權向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其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我國各級工會組織目前共有會員一億多人,但仍有一億多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沒有被組織到工會中來。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才能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工人的權益。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針對一些企業組建工會存在阻力的情況,草案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目前,基層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遭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草案在現行工會法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程式: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在任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規定職工的工資、福利、工作和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是工會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手段。草案對此也作了相應規定。

    現行工會法的一個重大缺陷是沒有法律責任部分,影響了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此次修改彌補了這一缺陷,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共5條,分別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規定了救濟途徑: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被打擊報復、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阻撓工會、職工依法組建或參加工會等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工會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法的6章42條增加到7章54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8月29日在初次審議這一草案時指出,修正草案經進一步審議、修改後應儘快通過實施。它對加強工會建設,維護廣大職工權益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制日報 20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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