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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揚州人大副主任受賄70余萬一審被判14年

    揚州訊,日前,原江蘇省揚州市、泰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陸余文因受賄罪被泰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財産19萬元,其受賄贓款71.2萬元及非法所得76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陸余文現年60歲,曾任泰興縣縣委書記、泰縣縣委書記、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姜堰市委書記、泰州市人大副主任。陸在任縣市主要領導期間,先後50次非法收受他

    人財物計71.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

    陸逮捕歸案後主動交代全部罪行,並退出全部贓款,泰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馬平宏君)

    中新社 20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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