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婦因感情不合而離婚,但妻子拒不履行調解書中有關探望孩子的協議,氣憤的丈夫將前妻告上了法庭。這是楊浦法院近日判決的一起由探視權引發的人身權糾紛案,被告陳璐被判決10日內賠償原告劉晨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
陳璐與劉晨于1999年經閘北法院調解離婚,兒子隨女方生活。雙方就探視權約定,男方每月領養兒子3天,但調解書生效後,陳璐卻拒不執行相關協議,致使劉晨16個月無法見到兒子,父子感情受到了嚴重的傷害。於是,今年4月,劉晨向法院提出要求陳璐賠償因侵犯探視權而造成的精神損失費50000元,被告陳璐未出庭應訴。
楊浦法院認為,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作為一種身份權,其受到侵害時,公民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被告陳璐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調解書中有關探望孩子的協議,致使孩子脫離了原告的監護,導致了親子關係的損害,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予以准許,最終判定被告陳璐賠償原告劉晨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
《新聞晚報》 2001年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