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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廬一男子婚外包二奶被判賠償

    浙江桐廬縣法院依照新婚姻法判定一婚外與人非法同居的男子對受到傷害的妻子給予經濟上的賠償,並獨自承還婚姻其間所欠的共同債務。

    27歲的桐廬橫村內衣廠職工毛女士1992年與比自己小兩歲的同廠工人潘某相識,經過6年的戀愛,于1998年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子,現已2歲。小家庭的日子本來過得還算安穩,但近年來,隨著在外做生意的潘某陷入婚外情與人同居被毛女士查覺之後,家中三天一大吵,二天一小鬧,日子失去了往昔的寧靜。2001年5月13日,潘某曾以雙方感情破裂並長期分居為由向桐廬縣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因損害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潘某當庭撤回起訴。

    以後,夫妻關係仍無好轉,繼續惡化。今年6月14日,毛女士痛下決心上訴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提出是潘某與他人非法同居傷害了夫妻感情,才導致婚姻破裂,故要求潘某賠償5萬元損害費。

    7月26日,桐廬縣法院橫村人民法庭審理此案。法庭上,毛女士提供4人證明其丈夫與人非法同居之事。潘某雖然不認可,但卻沒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反的證據推翻這些事實,法庭經過審理及調查予以認定。

    依據新婚姻法和潘某的過錯程度及償付能力,法院判處過錯方潘某賠償毛女士4000元,兩人的家庭債務4000元也由潘某承擔。 (趙欣 盧晶)

    新華社 2001年8月05日

    

    新華社 2001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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