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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美國警察打官司

    去年7月的一天,我駕車送女兒去夏令營。開出家門,在第一個丁字路口的停車牌前停了一下車,左轉彎繼續前行,大約開了0.5公里後,是一個十字路口,我在停車牌前停了車,右轉彎正準備繼續前行的時候,發現一輛警車跟在我的後面。而且警車上面的警告燈在不停地閃,這是警察在示意我停車。我靠路邊停下車來,這位美國警察先生彬彬有禮地向我問好,報了他的名字,然後説:“我讓你停車的原因是你本來沒想在停車牌前停車,看到我之後你才停下的。”多麼荒唐的原因!無論我如何解釋,警察先生還是彬彬有禮地給了一張75美元的罰款單。我當然心疼那即將損失的75美元,但讓我忍無可忍的卻是他的荒唐理由,而且,我確確實實地停了車。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只好含冤接受了罰款單,開車繼續前行。

    罰款單的後面有兩項選擇:一是交錢了事,二是去法庭。我的第一個想法是交錢了事,算我倒楣;但又一想,我並沒有做錯事,憑什麼要自認倒楣。所以在罰款單的後面選擇了上法庭。上法庭的前一天,我做了充分的準備,甚至還畫了一張示意圖。第二天下午3時30分,警察先生由州政府的律師陪同出庭,我雖隻身一人但卻充滿自信,在心中再一次告誡自己,我一定能打贏這場官司!律師問了警察一些問題,然後問我有沒有問題問警察,我問了警察一個問題:“您是否還記得我停車以後您跟我講的要我停車的理由了?”回答是不記得了。

    接下來,法官先後要我陳述事情的經過。“在夏季的兩個多月裏,我每天都開車走同一條路送女兒去夏令營。哪個路口有交通燈,哪個路口有停車牌,我心裏清清楚楚,女兒的夏令營12時開始,我是11時23分被警察截住的,從我們家到夏令營只有4公里的距離,開車只需15到20分鐘的時間,我有足夠的時間,並不是車匆匆忙忙之中忽略了停車牌”。法庭上一片寂靜,我充滿信心地繼續申述:“雖然警察先生已經不記得他讓我停車的理由,但我卻永遠都忘不了。理由是‘我並不想停車,看到警察之後才停下的’,從警察先生的這句話看,我也還是停了車。”

    這時,法庭上鴉雀無聲,一片寂靜,只見法官先生把眼鏡摘下,雙手托著腦袋,沉默了大約兩分鐘,然後把眼鏡戴上,對我説:“你是無辜的,可以走了。”

    

    《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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