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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外企工作的合同怎樣簽

    金誠律師事務所:  

    我欲到某外企供職,已通過面試,現想就有關問題進行諮詢。請問我能不能與外國企業或辦事機構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內?有哪些限制性規定?辭職與解聘的區別是什麼?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請予以解答。  

    北京小杜  

    小杜: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僱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説,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僱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派”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僱主以僱員尚在試用期內為由拒絕為僱員上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同時,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係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法制日報》 200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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