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受賄、貪污、介紹賄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蔣艷萍,今天上午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九年,被告人蔣艷萍利用擔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經理、黨委書記和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
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在承攬業務、發包工程、調動工作、安排職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十五次收受賄賂人民幣一百八十七點四五八九萬元。蔣艷萍還于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期間,採取假承包方式,通過虛開民工工資和租費單、材料發票等手段,先後十三次從本單位管理的十項工程中,貪污項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費七十二點四九八一萬元據為己有。此外,公訴機關起訴指揮蔣艷萍受賄的一筆一百萬元,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屬介紹賄賂。另蔣艷萍拒不説明合法來源産有四百九十三點六四萬元。
法院在宣判中強調指出,蔣艷萍不僅受賄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的手段狡猾、隱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而且案發後在羈押場所拉攏、腐蝕看守所人員幫助她多次與他人串供,應依法予以嚴懲。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一百萬元。對其受賄、貪污、介紹賄賂的贓款和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全部追繳,上繳國庫。
新華社 200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