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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時間:7月18日

    致電人:任小姐

    事由:老闆翻包後,大家感到很氣憤,決定一起辭職。但領工資時發現老闆以“曠工”為由扣了我們200元至500元不等。我們沒簽勞動合同,法律保護嗎?

    任小姐:“老闆翻了我們的包”

    曾在某美容院上班的任小姐説:“那天我們7個人上一個全班,老闆突然闖進來,要求把各自更衣室裏的東西全拿出來,她要搜一搜,大夥兒當時都呆了;等我進去的時候,老闆已經翻到第3個包了。事後大家覺得非常氣憤,就決定一起辭職。打電話給老闆,她未置可否,但以後就不再接聽我們的電話。7月15日那天我們去領錢,發現老闆以曠工為由扣了我們200元至500元不等。我們認為已經辭職了,不應該再以曠工為由扣我們的薪水。另外,我們7個人有的沒簽勞動合同,有的因為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這種情況不知法律是否保護?”

    負責人:“我查出了櫃上的東西”

    記者向該美容院的負責人了解情況時,這位負責人説:“當時店裏有人反映她們7個人中有人偷拿了櫃上的美容用品,於是我就去問她們,讓她們自己把包拿出來:我是當著她們的面兒查包的,而且事先還聲明瞭如果有日記等私人物品是不會看的,結果還真查出一個人包裏有櫃上的東西。”

    針對這一説法,任小姐承認的確從一個包裏翻出了一個小試用裝,但只有賓館裏的牙膏那麼小一管,而且事後老闆也未對此發難,而是因為搜出了一包煙而大發脾氣。

    律師:“搜查只有司法機關才能進行”

    北京眾一律師事務所賈桂茹律師説,一般説來,搜查只有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來進行,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産進行搜查。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建禮説,本案勞務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在勞動法保護範疇之內。員工的辭職是由老闆侵權行為引起的,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仍需要辦理解除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手續。如果雙方能達成協定,當然是最好。如果不能形成合議,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當事人拒絕補簽合同,以及同意終止勞動關係的,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處理。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在辦理完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後,老闆仍應將所扣的“曠工費”還給這7個人。

    

     《北京青年報》 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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