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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婚內強姦”案判決無罪

    夫妻倆離婚案尚在上訴期間,丈夫破門而入強暴了妻子。苦不堪言的王女士最終向警方報了案。在夫妻關係尚未解除之前,強姦罪是否成立?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法院最後又如何判決?日前,記者遠赴四川南江縣,探訪了這起四川省首例“婚內強姦”案。

    事件背景

    1999年,法院一審判決王、吳離婚

    南江縣上兩鎮農婦王某,1993年底經人介紹與吳躍雄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男孩。1998年7月,王以“性格不合”為由到南江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南江縣法院于1999年10月9日,缺席判決王、吳離婚。在上訴期內,吳的父親替吳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吳也于2000年5月趕回父母家,此後吳、王分居,但他依然幫妻子幹農活。

    記者追訪

    當事人羞辱難當,跳河被阻

    2000年6月11日,天剛黑,吳躍雄來到王的住處,遭到王的拒絕。 吳將王拖到臥室,強行要求發生性關係。王邊叫邊抓吳,吳怕鄰居聽見,又將王拖到另一臥室,與王發生了性關係,此時是當晚11時許。次日淩晨7時許,起床後吳再次提出和好。王還是拒絕,吳便提出家産的處置問題。王説財産按法院的判決辦。自感“吃了虧”的吳此時生氣了,他抓起家裏的桌椅板凳就砸……王見狀也氣極了,她跑去跳河,但被人拉住。上午10時許,王某跑到派出所報案稱:“丈夫強姦了我!”王某説:“我當時羞辱難當,最後想到了派出所。”

    警方行動

    現場取證,強姦既遂

    上兩鎮派出所的辦案警官介紹説:“當時我們去了,現場提取了王被撕破的內褲,在她身上也查到了吳某的精液,據此判斷,強姦既遂。”6月14日,吳躍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對於這起並不複雜的案件,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兩人的特殊關係上。雖然一審法院已經判決離婚,但二審判決尚未下來,二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吳的這種強行發生性關係行為的做法,究竟該如何處理,執法部門産生了不同的意見。

    南江縣公安機關認為,從案情本身來看,王、吳感情已經破裂,吳採取暴力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違背了婦女的意願,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的要素。所以公安機關在對此案偵查終結後,就以涉嫌強姦罪報南江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判決

    罪名不成立 丈夫獲釋

    對此,南江縣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意見一:吳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理由是:丈夫能夠成為強姦罪的主體。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一平等關係應當包括夫妻之間性權利的平等性,即夫妻雙方在進行性生活時,一方無權支配和強迫對方,即使一方從不接受對方的性要求,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意見二: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構成強姦罪的主體。本案中,雖然王與吳的婚姻關係已進入訴訟階段,但案發時吳與王依然是夫妻關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合法的婚姻,産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産關係,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平等的基本內容,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從法律上講,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兩種意見激烈交鋒後,最終,第一種意見佔了上風。南江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姦罪對吳躍雄批捕,並向南江縣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3月底,南江縣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吳躍雄無罪。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躍雄與王某夫妻關係還處於存續期間,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新聞連結》

    1999年底,上海判決全國首例婚內強姦案。 

    1999年底,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全國首例婚內強姦案。

    被告王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

    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離婚的一審判決,然而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來到原告、其妻錢某住處,反扭其雙手強行實施性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離婚判決書尚未生效,但雙方對離婚判決均無異議,兩人已不具備正常的

    夫妻關係,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成都商報》2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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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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