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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欲購陽光眾住戶堅決不賣

    近日,杭州的一家房地産公司找到錢塘江畔濱江家園小區的18家住戶,提出出資3萬元收購他們陽臺上的陽光的請求。此事隨即在住戶中間激起了軒然大波。

    據悉,這個小區的開發商———浙江濱江建設有限公司近日計劃在小區東面的空地上建造兩幢32層約100米高的“組團酒店式公寓”。然而,考慮到公寓一旦建造,可能會影響到小區住戶的光照,開發商表示,願意以每戶補貼3萬元的方法收購陽光或者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價格回購住房,以此來彌補其中受影響最嚴重的18戶住戶的損失。然而,出乎開發商意料的是,除了少數的幾家之外,小區247家住戶中95%以上的住戶堅決反對。

    今年61歲的黃大伯住在1幢2單元103室,酒店式公寓的建造將可能使他家終年見不到陽光。他對記者説:“我看中這個地段,就是看中這兒的環境,這兒的陽光、水、空氣,他們出多少錢都不能補償我的陽光,也無法補償被損壞的良好環境。”小區另一位住戶趙萍女士説:“三年前,我們從老房搬進這錢塘江邊的新房,三年來,每日吹著江風,比原來更深地感受到陽光、水、空氣的重要。所以,我們絕不能同意。”

    開發商的建議書裏寫道:如果18戶住戶裏有一戶不同意簽約,就將修改現有的設計方案,把建設高度改為60-80米。但是記者在現場看到,設計開工地點距小區住戶僅20米左右,無論設計方案怎樣改,建築物都將影響到居民的正常採光,受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18戶居民。而1994年小區開工時的計劃藍圖上,也清清楚楚地標明瞭“公建”二字。業內人士表示,公建指包括水電、綠化、管道煤氣、有線電視、公交車站等公用建築,但不包括“酒店式公寓”等商用建築。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西南政法學院法律教授李開國認為,當修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存在防礙他人通風、採光之虞時,受損方有權提出異議,請求採取避免阻風、採光的措施。他表示,濱江家園小區住戶在此事中的反應是對自己正當權利的爭取,是法律意識、環境意識深入人心的結果,開發商不能只看到經濟利益,應該根據住戶的意見作出正確處理。

    截至發稿,此事尚在進一步協商中。

    

     法制日報 20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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