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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將有重大修改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了稅收徵管法修正案草案,現行法律共62條,而修正案草案也是62條,其中新增加18條,這表明———

      稅收與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我國,稅收收入佔整個財政收入的90%以上。國家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國防、科技的發展都靠稅收收入來投入。如果有人偷稅漏稅,那無異於是在掏大家口袋裏的錢。因此,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記者注意到,現行稅收徵管法共62條,修正案草案也是62條,其中新增加了18條。這樣,修正後的這一法律草案共有6章80條。

    現行法律確保了稅收收入持續增長

      現行的稅收徵管法頒布于1992年9月,于1993年1月1日實施。1995年2月,為適應分稅制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中的第十四條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款進行過修改。有關部門負責人稱,作為我國稅務機關稅收徵管的基本法律,稅收徵管法實施七年多來成效顯著:

      ———確保了國家稅收收入持續穩定的增長。該法實施7年間,我國工商稅收收入實現了與國民經濟的同步增長。僅今年1月至7月,全國稅收收入累計完成7117億元,完成年度計劃的64%。

      ———稅務機關執法手段得到強化,打擊了偷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該法實施以來,通過檢查、保全、拍賣等手段,查補收入兩千多億元,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的環境。

      ———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逐步得到應有的重視和保護。7年來,納稅人自我保護意識日益增強。稅收方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近萬件,復議結果維持、部分更改、更改的各佔三分之一。

      ———逐步建立健全了稅務稽查機構。至去年年底,全國稅務稽查機構已有6813個,查處的違法案件逐年增多。

    現行法律在四方面不適應實際需要

      隨著7年來我國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發生的巨大變化,稅收徵管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認為,現行法律在以下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要。

      一是稅收徵管的基礎管理還存在一些漏洞。如不少納稅人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難以掌握稅源情況,漏徵漏管現象比較嚴重;不少納稅人在銀行開立多個戶頭,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其生産經營情況;一些納稅人利用延期納稅的規定拖欠稅款,影響國家稅款及時收繳。

      二是稅收徵管工作面臨的一些新情況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如國家稅收的優先地位不明確,在一些經濟糾紛、企業重組、企業破産中國家稅款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會計電算化日益普及,應當納入稅務監管範圍;需要逐步推行稅控裝置。

      三是稅務機關徵管行為和執法措施不夠規範、完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利需要進一步明確和保護。

      四是現行稅收徵管法施行以來,我國陸續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修訂了刑法,現行稅收徵管法需要與這些法律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金人慶因此指出,對現行稅收徵管法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從1996年開始著手這一法律的修訂工作。經反覆調研和徵求意見,形成修訂案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今年7月26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論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堵塞稅收漏洞強化稅源管理

      修正案草案加強了工商行政機關與稅務機關的配合,促進納稅人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規定是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為避免一些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草案增加規定:“工商行政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為避免納稅人多頭開戶逃避納稅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納稅人賬號時,銀行和金融機構應當協助;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號。”

      為堵塞漏洞,草案從嚴規定了延期納稅的條件,並將審批機關提高到省一級的稅務機關。草案還確立了國家稅收優先的原則,規定稅收權優於普通債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産設定抵押、質押或納稅人財産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於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完善執法手段保護納稅人利益

      針對近年來稅務違法中出現的問題,草案對稅務機關的執法手段作了進一步完善:增加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進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務核算場所進行稅務檢查;擴大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對象的範圍,由過去的僅對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擴大到所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增加規定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草案大量增加了明確和保護納稅人權力、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監督的規定。增加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了解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利,有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的權利,有申請減免稅、退稅的權利,有控告、檢舉的權利,有對稅務機關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等。同時,加強了對稅務機關的執法監督,增加了內部監督、上級監督和回避等規定。

    進一步完善了法律責任

      據統計,近幾年在我國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案件中,罰款僅佔查補稅款的10%,處罰過低,對偷逃稅行為沒有威懾力。此外,現行法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導致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為此草案對偷稅、抗稅等違法行為規定處所涉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處騙取稅款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現行法對扣繳義務人規定的法律責任過輕的情況,草案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草案同時增加了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違反本法的處罰規定。

      在日前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法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他們認為,適時修改這部法律非常必要。同時他們對加強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的銜接、進一步保護納稅人權益、公佈稅務部門收支情況、防止腐敗和濫用權利等提出修改意見。委員們表示相信,這一法律經進一步修改頒行後,對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更好地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制止和懲處稅收違法行為,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法制日報記者 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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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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