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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分別於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1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2001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1次會議、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2號

      為依法懲處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法制日報 2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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