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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委派稽察特派員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經國務院常務會討論通過後,日前已由國家計委發佈。《稽察辦法》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負責制,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組織和管理。

    國家計委官員認為,這標誌著中國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向法制化、規範化邁進了一大步,對於加強國家重大項目監管,保證工程品質,提高投資效益將産生重大的作用。

    據介紹,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由國家計委委派,履行下列職責:一,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二,檢查建設項目招投標、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三,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四,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稽察辦法》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支援、配合稽察特派員的工作,為稽察特派員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被稽察單位應當接受稽察特派員依法進行的稽察,定期、如實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稽察辦法》規定,對稽察發現的問題,國家計委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在職權範圍內做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撥付國家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暫停有關地區、部門同類新項目審批的處理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職責許可權的問題,則由國家計委移交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處理。重大處理決定要報國務院批准。

    中新社北京20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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