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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致學童中毒 環保局該不該當被告

    383名學童走進了法院

    2001年6月1日,普天之下不知有多少兒童沉浸在歡聲笑語裏。同在這個陽光燦爛的日子裏,千島湖畔的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鎮更樓中心小學的學生們,在他們父母的攜引下,成群結隊地走在杭州城美麗的林蔭道上。然而,他們卻不是去遊玩,而是在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王江華、宋秀英等律師的陪同下,走進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向立案室遞交了兩份訴狀,狀告浙江省環境保護局行政不作為;狀告建德市新安江塑膠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害費1725萬元。當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小學生集團訴訟的訴狀。

    回想起那些可怕的日子,學生、老師、家長們仿佛還在惡夢中。

    2001年4月4日,離學校幾十米遠的化工廠飄出難聞的氣味。上午10:30左右,師生們聞了6年的氣味突然濃厚起來,並很快達到常人難以忍受的程度。校方立即前去交涉。放學回家的孩子們開始出現發昏、頭痛、噁心、嘔吐、持續腹痛、劇烈咳嗽的反應。

    一個反應較重的孩子的家長接到校方通知後趕到學校,發現情況不妙,他撥通了建德市環保局和市政府的電話。如果這個電話能讓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重視起來,事態有可能被控制住。然而,“如果”僅僅是“如果”。

    4月9日,災難在耐心地醞釀了5天后終於向孩子們肆虐了。回望那可怕的一幕幕,人們仍在心悸:“突然之間,學校裏到處是嘔吐聲、咳嗽聲,不斷有孩子倒下去……”“那一天4輛120急救車來回不停地從白天一直拉到深夜,把孩子們一批批地送進醫院。”“也就一兩天的工夫,建德市第一醫院一到五樓連走廊裏都擺滿了病床,躺滿了孩子”……

    是什麼原因讓800多名學生住進了醫院呢?翻閱一本本的病歷讓人觸目驚心!“……診斷:苯乙烯中毒。”“……診斷:苯乙烯氣體吸入刺激反應。”“……診斷:一過性苯乙烯吸入性刺激性反應。”

    4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兩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黃德明等7位專家來到新安江鎮,召開了論證會,“一致認為:本次更樓小學師生出現的頭昏、頭痛、噁心、腹痛、咳嗽等症狀,係由學校附近的新安江塑膠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苯乙烯洩露引起的一過性刺激反應。”

    承辦律師王江華指出,苯乙烯通過蒸氣或基於其脂溶性經呼吸道、皮膚在30—40分鐘內迅速浸透人體,較苯、苯胺、硝基苯和硫化碳為快,分佈在各器官中,其中在腦、肝、腎、腎周圍脂肪組織及脾內的含量高於其他組織,可能致突變、致畸、致癌作用,且無特殊解毒劑,是國際公約明文規定的2B類有毒化合物。苯乙烯出於其替代原料不易找到和用途廣泛,利益顯著,仍被大量使用。但鋻於其極易污染環境,並可能致突變、致畸、致癌,許多重視環境保護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對這種用苯乙烯作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産的企業,限制日益嚴格,採取高稅率或要求其投入鉅資實施防治污染的措施,使苯乙烯的生産成本高漲,利潤趨微。但由於中國對這方面立法、執法的滯後,經濟發展規範的不健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急欲發展經濟的心理,這種企業現在在國內的許多地方找到了棲身之地。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此還是有限制的,體現在設立審批、防治污染設施、排污標準等很多方面。然而,這類企業不僅能“出生”,而且還活得很自在。

    一案出現倆被告

    事情發生在建德市新安江鎮,為什麼將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和建德市新安江塑膠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分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和民事侵權訴訟的被告?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説,持續十多天的864名學生遭受污染源苯乙烯的侵害,應屬於國內特大的嚴重中毒事故,浙江省環境保護局是當地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主管機關,對

    這種發生在其轄區內的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負有調查取證並及時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的職責。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當地環保局負有法定不可推卸的審批、監管責任,在轄區內出現污染事故時,負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的責任,包括責令有關企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在這起嚴重環境污染事故中,肇事企業在無環保局審批時必備的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向壽昌江直接排放以苯乙烯為主要原料的含熱廢水達六年之久,又在今年4月4日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受任何處理,生産至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難辭其咎。

    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本案如此重大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至今已近二個月,數百名學生家長先後給浙江省環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環保局打電話並陳情,作為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機關,沒有作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如何體現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呢?接受委託的第二天,我們就分別給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環保局發出公函,要求對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處理決定和答覆意見。但我們所發的公函如石沉大海。在此情況下,我們對其行政不作為提出訴訟。

    對於建德市新安江塑膠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作為民事侵權的被告,谷遼海律師説,我們已掌握的證據證明,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在我國民法理論中,環境污染方面的案件,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本案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建德市新安江塑膠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一方,除非被告能夠提供證明,800多名學生中毒與其生産所排放的污染物沒有任何因果關係,而是其他原因。

    關於鉅額索賠問題,谷律師説,環境污染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急性危害、慢性危害和遠期危害。環境污染對人體的危害,一般是經過一段較長的潛伏期後才表現出來。383名學生所提出的賠償款已由原1725萬元變更為766萬元。這是暫時截至目前的損失(包括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損失)。現在三分之二的學生,仍在金華、蘭溪、杭州等地醫院接受治療,其家每人平均在為鉅額的醫藥費而奔波,為今後的潛伏期而每天提心吊膽、精神上備受煎熬!

    告環保局,法院不予受理

    日前,針對383名學生訴環保局不作為的起訴,杭州市中級法院的行政裁定是: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建德市勞動局已經對新安江塑膠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要求被告浙江省環保局行政作為的公函,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第1款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審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谷遼海律師認為:本案的被告行政不作為的事實根據不能依照我們律師事務所所發出公函的時間為依據,而應該從事故發生後是否得到行政機關及時有效處理,相關責任人是否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的事實來判斷環保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特大環保污染事故發生至今已經兩個多月,浙江省的環保部門未有任何有效的環保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如何能夠體現行政機關的高效率和依法行政!本案所發生的苯乙烯洩露事故,據專家稱,苯乙烯在國際公約中被列為2B類強污染物質,對人的眼睛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刺激和麻醉作用,會引起頭痛、頭暈、噁心、嘔吐。苯乙烯在人體中會有25%至30%滯留,難以排出體外,因而引起對人體的慢性損害。5月20日至5月26日,本所的二位承辦律師在當地調查取證時,被控企業仍在緊張地生産,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尚未停止!當地勞動局的行政處罰與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本案不是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爭議,而是污染環境的企業與受污染的800多名小學生之間所發生的關係,這一特大的污染事故發生後,按照級別和屬地管轄原則,浙江省環保局作為當地的主管機關,有義務對污染源及時進行調查取證,並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我們認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所適用的法條欠妥。理由是:383名受到侵害的原告,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和繼續治療的費用,長達兩個月,一直未曾有著落,各個家庭均經受著精神上的煎熬,企業尚在不停的生産,侵害行為始終持續著,如果不及時迅速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本案屬於情況緊急,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第2款規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産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60日)的限制。

    據悉,對於杭州市法院不受理383名學童對浙江省環保局的起訴的裁定,律師團已于6月18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制日報》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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