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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毀林開墾處罰有明確規定

    國務院已經提出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修正案草案。此舉旨在有效制止毀林開墾和亂佔濫用林地的違法行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楊景宇説,目前,對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修改後的刑法沒有設定相應的罪名,又取消了類推原則,無法比照其他罪名追究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鋻於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耕地的犯罪行為基本相同。同時,考慮到林地上的森林資源狀況不同,刑法重點懲治的應當是造成森林、林木嚴重毀壞的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違法行為。因此,修正案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管理法規,開墾林地,非法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嚴重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由於實踐中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為,多是經一些部門或者地方領導非法審核批准的,而且這種非法批准毀林開墾和佔用林地改作他用的行為,與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在構成要件上是相同的,為了從嚴約束審批行為,加大審批者的法律責任,修正案草案將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森林管理法規,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審核批准開墾林地、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制日報》 20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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