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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五百餘計程車司機提起集團訴訟

     針對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日前作出的對杭州部分市區原經行政審批取得經營權的計程車一次性徵收有償使用費,並重新核定使用期限的決定,該市五百餘名計程車業主已向法院遞交訴狀,對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據了解,目前杭州的6257輛計程車中,有58.7%的經營權是在1992年經行政審批無償使用的。這是杭州市政府在計程車經營市場起步之初,為推動市場發展出臺的優惠政策之一。自1995年起,該市新投入市場的計程車經營權改為公開競投方式,有償使用。

      2001年5月18日,杭州市政府發佈通告,決定對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原經行政審批取得經營權,但至今尚未繳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3765輛小型客運出租汽車,按每輛3萬元標準一次性徵收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並且其經營使用年限為10年,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通告還明確表示,凡未按該通知要求時間內繳納經營權使用費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原持有的營運證同時作廢,若繼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業務的,按無證經營論處。

      對此,杭州市部分計程車業主以行政行為在實體上無法律依據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這一決定。據了解,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于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法制日報 20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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