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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權禁止學生參加高考嗎?

     時下,一些學校出於升學率的考慮,經常採取“快班慢班”、“分流擇校”、“復讀待考”等做法,引起社會的反感。在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中學,最近發生了一起不讓一應屆畢業生報名參加今年高考的事件,迫使當事人憤而上告。

      楊易是北京中關村中學高三(7)班學生,當年以中考總分538分的成績並在交納5.3萬元“贊助費”後,進入該校高中學習。去年7月,楊易的高中3門會考未能及格,學校便以此認定他不能繼續留校學習,必須分流轉學。由於楊易沒有會考成績,其他學校不肯接收。

      在萬般無奈下,楊易的家長只得懇求校方“高抬貴手”。中關村中學則提出可以讓楊易留校的3個“必須條件”:3門會考補考須一次通過;必須保證期末考試總成績達到年級文科排位70名以內;必須寫出一書面保證。否則,即視為自願放棄參加高考的權利。為了能繼續求學,楊易與其家長只好委曲求全地寫下了一份保證書,並交給學校保留。

      楊易從此下決心努力學習,3門會考補考時一次通過。但是,他在今年期末考試期間,一直髮高燒,最後未能參加數學考試,因此未達到年級文科排位70名之內。他沒有想到的是,果真,學校“説到做到”,既沒有讓他參加高考報名照相和電腦編碼,也沒有發給其高考志願表。在此期間,楊易的“一模”考試總分為300多分,終於進入年級文科排位70名內。該校一名主管副校長表示,現在再報名已經無法補救,但可以到街道辦事處去報名,學校負責出手續。楊易的家長告訴記者,這只是一種推脫。因為街道只管往屆畢業生,根本不管應屆畢業生。

      記者為此專門採訪了中關村中學。該校的一位姓高的副校長的解釋是,楊易自己提出只參加春季高考,不參加夏季高考,也有書面協議。楊易及其家長則對此堅決否認,而該校至今也沒有能向記者出示過這份“書面協議”。據悉,中關村中學目前又提出補救措施:可以讓楊易免費再上高三一年,學校保證其明年考上大學。

      其實,我國憲法四十六條早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教育部則對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規定了報名條件:(1)遵守憲法和法律;(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3)身體健康。由此可知,北京中關村中學的做法,已明顯違法。至於中關村中學與學生及其家長所簽下的所謂“保證書”和“書面協議”,與上述法律相悖,當然無任何效力。

      北京市海澱區教育局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態度也十分明確:中關村中學對應屆畢業生楊易報名參加今年高考的種種限制是違法的,應予糾正。教育局正對此予以研究。問題是,楊易被剝奪參加今年高考的資格如今已成既定事實。楊易及其家長已明確表示,不排除對中關村中學依法起訴的可能,這即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為其他學生的同一權利不再被違法剝奪。

      本報將對此事件繼續追蹤報道。

    

    法制日報20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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