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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1日

    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高檢發釋字〔2001〕3號

    為依法辦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對嫖宿幼女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週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制日報 2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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