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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大特大期貨詐騙案偵破紀實之四——三個詐騙犯全玩完了

    新國大特大期貨詐騙一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1999年4月4日移送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曹予飛、高振宇、龔聰穎3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遂于1999年12月3日對曹予飛、高振宇、龔聰穎以集資詐騙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經開庭審理,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3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遂于4月21日對這起特大集資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曹予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曹予飛有期徒刑八年,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龔聰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高振宇無期徒刑。三人不服,均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對3被告人的判決正確,所處刑罰並無不當。據此于2000年12月14日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曹予飛、龔聰穎、高振宇上訴,維持原判。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1年5月29日,曹予飛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法庭的審判結束了,然而人們對發生在京城的這起特大期貨詐騙案的深層透視和剖析遠未結束,從中暴露出來的方方面面問題不能不引起有關方面的注意和反思。

    ■新型犯罪浮出水面 新國大一案,犯罪的領域與以往發生的外盤期貨詐騙案不同,它是首例涉及國內期貨的詐騙案件。犯罪的數額之大,受騙的人數之多,社會危害之嚴重,在北京地區甚至全國也是罕見的。詐騙之所以輕易得逞,其犯罪手段之狡詐是一個重要的原因。首先為實施犯罪,曹予飛以蠅頭小利騙取與山東中慧期貨經紀公司的合作,以“高薪”行賄高振宇、郭連章,獲得山東中慧期貨經紀公司北京營業部、新國大期貨經紀公司兩塊招牌,披上合法外衣。在開發客戶方面,曹予飛的手段有其獨到之處。如他在期貨講座會上現場演示炫耀自己作單水準高超,付給客戶高息,對客戶虧損“還原”,通過客戶盈利效應吸引更多的客戶,給公司員工高佣金提高開發客戶的積極性……在期貨交易方面,利用客戶對期貨的無知,設立假盤房虛構期貨合約交易數量,欺騙客戶和公司員工,以達到佔有客戶保證金的最終目的。

    ■人性弱點被利用 期貨是一個高回報率高風險的行業,在國外參與期貨交易的一般都是機構,很少有個人涉足其中。新國大一案,受騙的客戶達4000多人,個人入金從幾萬到上千萬。這麼多人拱手把錢交給騙子,究其上當原因,除了受騙者對期貨一無所知或一知半解外,還有人們貪利心理的弱點被曹予飛充分利用。在存款利率連續下調的情況下,曹予飛以月息10%-30%(即年息120%-360%)回報客戶。多數客戶賺了錢,又把每月的利息又轉成本金入進去,連本帶利滾動,直到案發血本無歸。有的客戶取走的“利潤”已超過本金,當司法機關前去調查取證時,竟然理直氣壯地提出“你們要按合同把本金還給我”。

    

    檢察日報 20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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