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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胎兒緣何流産

    王波是否受到侵害

    5月25日上午8時30分,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開庭審理王波、徐輝狀告佳木斯市煙草專賣局和稽查大隊隊長曹德清侵權賠償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及誤工費1.2萬元;賠償“試管嬰兒”術前術後的全部費用32萬元;賠償二原告精神撫慰金8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雖然3年前經受過喪子之痛,雖然近兩個月來眼淚已流幹,法庭上王波仍然無法親口講述3月27日她所遭遇的災難,只好由她的代理人、黑龍江省萬邦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峴替她陳述發生在3月27日的那場不幸:

      2001年3月27日晨,原告王波和本單位司機孫成傑去元寶山公墓為父親掃墓。9時左右,在返回途中,王波乘坐的車輛行駛到佳市郊區沿江鄉東興村村口時,被告兩車突然一前一後攔截原告乘坐的車輛,三台車突然剎車,發出了巨大的聲響,險些釀成一起交通事故。是時,被告曹德清從前面車上下來,打開原告王波乘坐的貨車右門,説:“檢查。”王波問他“空車檢查什麼?”曹德清蠻橫地説:“叫你下來,你就下來,少廢話。”説著將原告拽下車,摔倒在地。王波爬起後與其爭執,又被被告摔倒。王波起來後,欲用手機給家裏打電話,但手機被曹德清搶走。王波上去搶手機,爭奪中兩人摔倒,曹德清倒在王波身上右膝頂在王波腹部,用手將其按在地上。由於被告曹德清三次將王波摔倒,並用右膝頂其腹部,造成王波子宮大出血。稽查隊其他人應王波的請求將其送到佳市婦幼醫院救治。經診斷,王波腹中的“試管嬰兒”流産。

      周峴律師並舉出了東興村村民李連貴、蘭海軍、武繼湯、武寶利的目擊證言。證言不僅證明王波與曹德清之間發生過撕扯、王波三次摔倒、曹德清倒下時膝部頂到了王波的腹部;還證明王波被送往醫院後,王波的司機孫成傑遭到檢查人員圍搶。十多分鐘後,檢查人員搶來車門鑰匙,打開貨箱,見是空車就悻悻而去。

      就此,被告代理人提出反駁意見:作證的農民武繼湯不識字,書證是否可靠?證言説:兩個人一起倒下,又一起站起來。這不合常理。

      接著,被告代理人又舉出反證:一份落款為“佳木斯市公安局駐煙草專賣局執勤室”的證言;還有兩位當時參加行動的稽查隊員出庭作證。這些證人、證言都説:曹和王沒有過身體接觸,王波是自己倒在地上流産的。

      對此,原告代理人周峴説:作證必須是自然人,這是一個法律常識。佳木斯市公安局煙草專賣局執勤室不是自然人,不可就任何事件作證。不能作證,何談證言?何談證言的效力?再説,王波被非法攔截受到人身傷害時,7名攔車人中有4人是所謂執勤室的公安人員,原告保留將其追加為被告的權利。

      對兩位出庭作證的稽查隊員,原告代理人説:兩位證人是第一被告煙草專賣局的成員,是第二被告稽查隊長的部下,他們按照被告的命令,非法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搶奪王波手中的手機……證人與被告間的利害關係顯而易見,其證言能有何效力?

     王波是否懷有胎兒

      還是王波的代理人替她講述了一段痛苦經歷:王波和丈夫都是佳木斯市的個體經營者,丈夫還是市政協委員,原育有一子,本是一個美滿的家庭。可三年來不幸接踵而至:1998年9月10日,年已20歲的獨子意外身亡。此後夫婦倆想再生一個孩子撫平創傷,卻發現王波雙側輸卵管阻塞,做疏通手術後半年仍沒有懷孕,醫院認定王波已不能正常懷孕。正在愁苦萬分之際,他們看到中央電視臺《實話實説》節目關於“試管嬰兒”手術的報道,王波夫婦心頭燃起希望之火。

      他們先到北京北醫三院申請,但需排號一年;又去上海紅房子醫院,也要排很長時間;到瀋陽,204醫院接受了他們的申請。隨後,他們開始了一系列嚴格的術前準備,其中包括在來月經的24小時內檢查夫妻的血、男方的精子成活率、女方造影檢查子宮內膜等相關科目,觀察是否合乎“試管嬰兒”植入術的實施條件。接受檢查每次需二十天左右,其中還要用藥13天。由於藥品昂貴,加上食宿交通等費用,每次約需2萬元。從2000年開始,王波夫婦前後去瀋陽12次,其中有10次不具備手術條件;1次具備條件,但植入失敗。

      2001年3月初的檢查,證明王波夫婦具備了手術條件。3月5日受精卵在試管裏成活;3月7日瀋陽204醫院的翁寧主任將受精卵成功植入王波子宮;3月23日,佳木斯市中心醫院的單克隆HCG檢查呈陽性,診斷為:早孕!

      王波夫婦笑了,他們終於苦盡甜來。此後的日子,電話裏、酒桌上傳播的都是王波懷孕的喜訊,收到的都是親朋衷心的祝願。然而,幸福與喜悅僅陪伴了他們夫婦4天。3月27日,災難又降臨到王波夫婦頭上———王波乘坐的自家貨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時遭到佳木斯市煙草專賣局稽查隊的非法攔截……

      王波受傷後被送往佳木斯市婦幼保健院治療。據《入院通知單》記載,主要治療經過是“妊娠5W(5周),試管嬰兒移植宮腔20天,先兆流産。”

      3月27日11點30分首次病程記錄:王波“受精卵植入術後20天,陰道流血2.5小時入院。該患者平素月經週期規律,曾足月自娩一次,1999年5月于我院診斷為‘雙側輸卵管阻塞’。今年3月7日于瀋陽204醫院行‘試管嬰兒’即‘受精卵植入術’,術後4天出院。出院後每日兩次肌注黃體酮20毫克。3月23日于我市中心醫院檢查,單克隆HCG(+),停經期間無陰道流血、流液等反常反應。今日9時與人撕打後陰道流血,濕透褲子,相當於月經量。”

      13點30分的病程記錄:“尿,早孕試驗呈陰性”。“14時許掉塊狀物進入便池,沒撈取到。”

      之後的病例記載是,“患者住院後一直有陰道流血、下腹痛,28日做血HCG,低於正常值。”3月28日的《病理檢驗報告單》(病歷號2001104)診斷為“部分內膜組織呈蛻膜樣變”。

      周峴律師這樣總結了王波懷孕的證據鏈:3月5日受精卵在試管中成活———3月7日受精卵成功植入母體(王波的子宮)———3月23日單克隆HCG檢查呈陽性(據中國醫學百科全書記載:單克隆HCG妊娠化驗的準確率在99%以上)。———3月28日病理檢驗報告診斷“部分內膜組織呈蛻膜樣變”。以上證據證明:3月27日王波人身遭侵害前,她已懷孕。

      針對原告提供的懷孕證據,被告也有備而答:

      1.承認王波接受過“試管嬰兒”移植手術,但手術僅有20-30%的成功率。

      2.被告代理人沒能在醫院查到王波3月23日的化驗結果單克隆HCG呈陽性的有關記載。

      3.某大學法醫事務所依據王波3月27日入院後的部分化驗和病理標本,做出的鑒定書結論是王波未妊娠。

    如此鑒定是否合法

    訴辯式審判方式也就是俗話所説的:誰主張誰舉證審判方式。證據的取得首先是程式合法,其次是真實全面;舉證不利及質證不能要自負其責。

      法庭上,原告出具的“3月23日單克隆HCG成陽性,診斷為:“早孕”的證據由佳木斯市中心醫院的掛號單、收款單和化驗單原件組成。而被告僅憑一句話:“我們在醫院沒有查到有關記載”,就想予以否定,原告代理人據理堅決反對。

      但原告律師周峴更多的時間、更多的注意力和更多的反對則是針對那份某大學法醫事務所做出的3月27日王波未妊娠的《鑒定書》。

      《鑒定書》的第一句話就説:2001年4月5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某同志送來法醫學鑒定一例,委託我等……

      “這是一起民事案件,立案前(法院立案時間是4月9日)檢察機關的某同志是以何身份介入的?”當庭周律師就提出了質疑。“又是誰在法院立案前委託、批准這次所謂的司法鑒定?”

      在一份佳木斯市檢察院法醫鑒定委託書上,委託單位一欄中填寫的是“公安局駐煙草執勤室”;委託人一欄則署了兩位執勤室警察的名字;公章是“佳木斯市公安局煙草專賣局捲煙打私打假指揮部”;批准人簽字是佳木斯市檢察院的一位副檢察長。

      1998年12月12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三十八條:“民事、經濟、行政和刑事自訴案件的鑒定由司法機關辦案部門決定或由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司法機關辦案部門決定,委託司法機關鑒定機構進行。”周律師引用了條例後,提問:“公安局駐煙草執勤室”或“佳木斯市公安局煙草專賣局捲煙打私打假指揮部”,它們誰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它們有何權力做本案的鑒定委託?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是本案的辦案單位?那位副檢察長依據什麼批准的這次鑒定?而且是去外地的非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做鑒定。

      更讓人疑惑的是:此次司法鑒定委託人公安局駐煙草執勤室的兩位警察和同樣也是委託人角色的檢察院某檢察官卻以辦案人的身份,在原告和本案的辦案單位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都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從醫院調取了王波子宮吸刮術吸出組織的病理切片和相應的病歷材料,又以辦案人的身份向受託的某大學法醫事務所介紹案情,並要求其做出鑒定。該鑒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七行有這樣一句話:“3月23日在佳市中心醫院做HCG單克隆檢查,結果為陽性,經辦案人員查證,該醫院無記載”(編者注:此辦案人員非法院辦案人員,乃上述自稱為辦案人員的警察和檢察官)。這就引出了更大的問題:誰保證、怎麼保證送檢的病理切片就是王波的?

      王波的律師突出強調,證據的相關性和連續性,也就是所謂的證據鏈:有3月5日受精卵在試管中的成活;有3月7日受精卵的成功植入;有3月23日準確率近乎百分之百的單克隆HCG化驗成陽性的結果。3月27日入院後的診斷、化驗以及病理切片都只是後果———流産的後果。因為,從王波被傷害到入院中間相隔了2.5小時,流血已濕透了毛褲;4.5小時後有尿HCG呈陰性的記載;31小時後才做了子宮吸刮手術。所以,3月27日入院後的化驗及病理切片都只能是流産後果的證明。

      庭審在雙方舉證、質證後就宣佈休庭了。繼續開庭的時間另行通知。

      有消息説:休庭後,本案合議庭的法官們就開始了對全部證據的認真核查工作。他們去村屯,到醫院,赴瀋陽;訪證人,查證據,討教醫學專家……

      但願天平在事實與法律間能夠校正。

    

    法制日報 20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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