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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海”官司沒打贏

    三名自許為新聞界“王海”的原告今天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費者,不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退一賠一。杭州市西湖區法院今天宣判了這起廣受關注的訴訟案。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杭州某報三名記者作為“職業體驗”,到杭州好又多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批速食麵,指出其使用的包裝是國家明令淘汰的産品, 然後進行索賠。並在報紙上進行連續報道。但這一做法遭到了商家的抵觸,在訴訟中法院也只是判令退貨還款,對其他訴訟要求不予支援。

    他們是消費者嗎

    今年3月15日,杭州某報刊登了署名記者岳富濤、王桂珍的文章《親身體驗退一賠一 想當王海真的很難》,文中説,他們“想親身體驗一下消費索賠”,就把目標定在國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上,在3月12日,他們逛了好樂多等超市,發現了好幾個品牌的速食麵包裝都非常“象”不可降解泡沫塑膠。此後該報連續刊登兩記者加上另一名記者桑迪紅共同署名的一組文章。指出塑泡食具是嚴重的健康殺手,“大家來索賠,假冒偽劣才會絕跡”。據了解,3月12日這天,三人在好又多公司購買“ 出奇”牌碗裝速食麵5箱,支付貨款114元,購貨後三人即向杭州市市容環衛監察支隊舉報,市容環衛監察支隊有關人員在三人的陪同下查獲了該公司正在銷售不可降解的泡沫碗盛裝的速食麵。3月15日,市市容環衛局對好又多公司作出了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三記者後來就在數家超市買到同樣問題的商品分別向超市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一。同時開始在報紙上作關於訴訟的連續報道。“好又多”辨稱,三原告是記者,在3月15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後結合今年提倡“綠色消費”的環保主題做新聞採訪工作,其購買速食麵的目的是提倡整個社會綠色消費、環保消費,而不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所以三原告不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糾紛的原因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包裝問題,屬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所以只能答應退貨並返還貨款,其餘的訴訟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是不是消費者很重要嗎

    西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記者在職責範圍內為倡導社會公益,維護市場秩序而進行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援。三原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通過購物體驗,進而作相關報道,以此倡導環保消費、綠色消費,于法無悖,符合公共利益,其目的、動機、行為都是正當的,應給予肯定。

    法院還認為,三原告無論以何種目的需要,其購買事實是雙方沒有異議的,所以雙方的買賣關係成立。“好又多”出售的“出奇”牌速食麵使用容器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使用的一次性發泡塑膠製作而成,應視為商品品質存在瑕疵,“好又多”構成違約。法院指出,本案的焦點是原告是否有權按照《消法》規定增加相當於價款一倍的賠償。這樣,關鍵的問題就是,三名記者算不算消費者?一名法律界專家提出,是不是消費者很重要嗎?而且,記者和消費者完全可能一身兼,雖然記者有關於為職業需要而發生購買行為的表述,也表示認為這一包裝是有害的。但是這依然不能排除記者要“消費”這些速食麵的可能。因此也不能排除記者作為消費者的身份。另外,假如《消法》保護的“消費者”的概念一定要是“純消費意圖”,那麼,很有可能出現只有已經發生消費受害後果的當事人才是“ 消費者”的現象。後來的審判表明,是不是消費者確實很重要,不管動機怎樣,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才是最關鍵的。

     關鍵還是法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其權益受該法保護。法院在判決書上説,三原告作為記者,從其報道文章中所作“想當王海真的很難”等表述,其購買目的在於將職業體驗公諸社會,以喚起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倡導環保消費,是為了進行輿論監督,而並非為生活消費所需。法院還認為,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應看經營者是否有欺詐行為。“好又多”銷售的速食麵包裝容器特徵明顯,購買人容易辨認判斷,所以雖然是明令禁止的,但不能説存在欺詐。這樣,三原告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判令被告賠償其購貨款一倍損失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援。法院判決,“好又多”接收三原告退還的“出奇”牌速食麵60盒,同時退回貨款114元。駁回三記者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華社 2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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