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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衚同遊”遊出官司

      一提起北京的衚同,人們總愛和破磚爛瓦、破舊不堪等詞彙連在一起。可在有些人眼裏,北京的衚同不僅不是破爛,還是有價值的旅遊資源呢。在攝影家徐勇看來,北京的衚同不僅僅是神秘,還蘊涵著一種文化和商機。為了向人們展示北京衚同的魅力和價值,他不僅出版了北京衚同的畫冊,還把衚同辦成了一個實實在在的旅遊項目,衚同給徐勇帶來了欣喜,也為他帶來了許多無奈。而對衚同情有獨鍾的他,最近又為了衚同走上法庭。

      人家“遊”,他也“遊”

      提起北京的“衚同遊”,人們並不陌生。而這個京味十足的旅遊品牌,最近卻惹出了一起近80萬元的索賠官司,令人無不感慨。5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該案的原告、北京衚同文化遊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徐勇説,作為一名搞攝影的專業人員,他從80年代起就將鏡頭對準了衚同,並從中看到了商機。他在1990年出版了《北京衚同101像》以後,還在1994年開創了獨具民族風格的“衚同遊”。他通過開辦衚同遊覽服務、製作銷售衚同文化紀念品,在衚同內舉辦民俗活動和恢復部分人文景觀等活動,讓外國人了解衚同。他的公司為了增強“衚同遊”的視覺形象和突出“衚同遊”的品牌特色,精心設計了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北京地域風情特點的三輪車外觀、車工服飾和行車路線、景點,並在1998年10月為三輪車的外觀和車工的服飾申請了專利,次年4月得到了專利局的批准。大量媒體報道一提起“衚同遊”,必會講到紅車篷、黑車身的三輪車和黃馬甲、烏氈帽、黑燈籠褲的車工服飾以及有特色的景點路線。為了提高“衚同遊”的知名度,幾年來徐勇他們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在國內外的媒體上宣傳“衚同遊”。此外,他們還以服務特色和品質吸引遊客。經過幾年的苦心經營,“衚同遊”作為一個旅遊特色服務項目,享譽國內外,並被外國旅客和旅行社稱為與“登長城、吃烤鴨、逛故宮”齊名的北京最著名的幾個旅遊項目。

      衚同為徐勇這個衚同迷帶來了巨大社會和經濟效益,同時也給他帶來了煩惱。1999年9月,北京四方博通旅遊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同一地區,按照與“衚同遊”完全相同的遊覽路線和景點,特別是使用與“衚同遊”雷同的三輪車車篷、車廂和車工服飾,也組織同樣的旅遊活動,給徐勇公司造成了極大的信譽和經濟損失,對此徐勇只能徒呼而無奈。2000年11月,忍無可忍的徐勇,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狀告四方博通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非法人力客運三輪車隊倣冒原告知名旅遊品牌特有的全套包裝、裝潢;賠償經濟損失75萬餘元,並承擔所有的訴訟費用。

      被告則在答辯狀中強調,原告並非“衚同遊”的初創者。早在1990年“衚同遊”這個旅遊項目就誕生了。至於倣冒三輪車的裝潢及車工的服飾問題,是屬於廠家統一規格制做,且在顏色、標識方面有明顯區別,並無倣冒。至於旅遊線路、景點的設置,是市場運作的産物。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要求。

      此案涉及“衚同遊”品牌的權屬問題,正待進一步審理。但這起北京首例知名旅遊品牌侵權案,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卻引起了人們思考。原告的起訴到底有沒有道理?特色旅遊服務項目是否有智慧財産權?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人士。

      “跟著遊”是否侵權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研究員張玉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原告的起訴是有道理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裏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後的經營者有避免與在先的經營者混淆的義務,防止被消費者誤認。因為原告經營的是一個服務項目,它已經有了幾年的歷史,成了一個品牌,並且服務週到,價格合理,商譽穩定。而在後的經營者應該搞一個有自己特色的東西,互相競爭,這才能把市場引入良性迴圈,否則這樣抄來倣去,其結果是兩敗俱傷。”對於旅遊特色服務産品是否有智慧財産權這個問題,他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認為,所謂的特色服務,其焦點在“特色”二字上,而“衚同遊”的特色是在它的車裝、車工服飾及名稱上,作為旅遊服務産品它有智慧財産權。但線路及景點是公開的,沒有智慧財産權。美國的“麥當勞”就是典型的特色服務産品,它員工的著裝、店標以及店內外的裝飾均是獨特的,均受法律保護,有誰倣冒它,就是侵權。我國智慧財産權方面的法律相對滯後,沒有明確寫上保護服務領域裏的智慧財産權,致使這個領域魚龍混雜,假冒現象屢禁不止,其手段、性質、後果與假冒偽劣商品別無二致。

      “衚同遊”作為特色服務該不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庭長王范武的看法是:“關鍵是看它是否符合智慧財産權法保護的條件,並不在於是否有‘特色’。‘衚同遊’的創意雖然有特色,但它是無形的,所以不受保護。但是它的外觀設計和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是有形的東西,即産品的製作方法和技術。我國目前特色服務産品也有受到保護的,像京城有名的特色菜‘扒豬臉’,其製作方法就受到法律保護,因為它符合智慧財産權法保護的客體要件。”

      其實本案中除了車飾、車工裝束等之外,有關人士還認為,徐勇關於“衚同遊”的創意,他在考察和確定旅遊路線中付出的智力勞動,都屬於他的智慧財産權,也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這些都不是憑空産生的。

    

    法制日報 20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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