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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柳州“七-七”特大事故9名責任人全被判刑

      報訊 據廣西本商報報道,昨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造成“七七”特大事故的柳州市政維護管理處的9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施工員吳錚擅離職守,對施工人員違章作業不予制止、糾正,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民工小組長潘艷陽離開工作崗位,使事故隱患未得到及時排除,判處有期徒刑6年;施工部門的第一責任人郝志臻明知施工員不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但不予制止、糾正,判處有期徒刑5年;主管安全生産的副主任于志華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使安全生産制度落實不到位,判處有期徒刑5年;施工部門機務安全員羅茂良未認真履行職責,安全檢查不到位,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臨時工潘天明、彭昌恒、劉和平當天沒有將全部隔離墩搬完,留下了5個隔離墩在橋上,形成事故隱患,以致事故發生,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4年;安全保衛設備科員李樹華檢查督促不到位,判處有期徒刑3年。

    

    華西都市報 2001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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