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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打擊制售假劣藥品行為力度

    本報北京8月21日訊 今天,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受國務院委託,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鄭筱萸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現行藥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保證藥品品質,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對外開放逐步擴大,藥品監督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藥品管理法的有些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一是,現行藥品管理法的執法主體及管理體制發生變化。二是,實踐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在現行藥品管理法中未作規定。三是,現行藥品管理法對違法行為規定的處罰過輕,措施不力,不足以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因此,對現行藥品管理法進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

    鄭筱萸説,草案體現政府機構改革的成果,簡化藥品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和藥品的審批程式。草案進一步規範對藥品生産、經營的監督管理,明確藥品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必須執行《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和《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統一藥品審批,取消藥品地方標準,將中藥材、中藥飲片逐步納入標準化、規範化管理軌道;建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草案明確了藥品檢驗的經費來源和收費原則。草案在強化藥品監督管理執法規定方面,增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生産、經營假藥、劣藥的緊急控制措施;加強藥品監督管理執法主體的內部層級監督;強化藥品檢驗機構的責任;維護市場流通秩序,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草案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打擊力度方面,加大對生産、銷售或者配製假藥行為的處罰力度。

    《人民日報》 (200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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