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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戰鬥力”懸想

      一個人或一支隊伍戰鬥力的有無強弱,自己説了不算,得由戰果説了算。新華社4月27日的一篇報道説,河北省保定警方摧毀了一個以綁架為主的犯罪集團。這個犯罪集團以李建設為首,涉及成員45名,自1998年以來,綁架人質8人,得贓款共計42.8萬元。這個戰果,表明保定警方是有戰鬥力的;但就是這個犯罪集團,也使另一個“警方”的戰鬥力沒有經受住考驗。

      1999年六七月間,李建設等密謀策劃,將山西省某地級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的女兒綁架,非法拘禁10天,索要現金50萬元。該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長親自帶隊解救人質,都沒有成功,只好交出30萬元將人贖回。

      如果公安局副局長的女兒被贖回,只是“民間”通常意義上的“私了”,那麼此舉只意味著她以及她的家人向犯罪集團的屈服。但她有當公安局副局長的父親,這個背景使他們比常人有更強的運用法律武器的意識,他們走的正是惟一合法也惟一正確的道路,但是他們失望了,因為公安機關解救人質失敗了,失望的結果是向犯罪集團俯首稱臣。

      因此可以説,公安局副局長女兒的被贖回,不是建立在受害人與犯罪集團“協商”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公安機關與犯罪集團較量失敗的基礎之上;也因此可以説,這種屈辱的妥協,雖直接表現為受害人在犯罪集團面前的屈服,而在本質上則表現為公安機關在犯罪集團面前的屈服。人質的被贖回,意味著凝結兩種屈服的“不平等條約”締結的完成。

      我無意否定也不可能否定執法機關的力量,這樣一個以及許許多多犯罪集團的最終被摧毀,就是執法機關有力量的證明。但不容否定的是,公安機關在這一次解救人質的過程吃了敗仗,這就使人有理由對一些執法隊伍的戰鬥力表示關注。在這個事件前後,就曾聽説有的執法隊伍抱怨“他們(犯罪集團)的武器裝備比我們還好,我們打不過他們”。打還未打,先就滅了自己的志氣,這樣的隊伍,我看就是給他們配備最先進的武器,他們也未必有那麼硬的骨頭能扛得起來。但“打不過”,也許是人家的“謙虛”,也許是人家不願打的藉口,也許是人家“哀兵必勝”的“策略”,因為打都未打,戰鬥力如何還只是紙上談兵。現在,有了這樣一次失敗的實戰,關於戰鬥力的談論應當從“紙上”出發變為從“地上”出發。

      公民的法律覺悟,如果僅靠宣講法律教義就能提高,天下就可以很輕鬆地太平。倘若公民被綁架,他以及他們的親人並無信心期待人質被成功解救,而是“自覺”地依照老例“私了”,在此去就之間,若不檢討執法隊伍的戰鬥力而究問公民的法治意識,我看沒有什麼行為比這樣做更稱得上本末倒置。

    

    法制日報 2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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