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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貪污犯金鑒培被處決

    今天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和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貪污、挪用公款罪犯金鑒培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金鑒培現年56歲,浙江省紹興市人,原係湖北省人民政府駐港澳地區辦事處主任(副廳級)、宜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荊豐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輝記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間,金鑒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重復付款和截留公款的手段,先後分別侵吞宜豐實業有限公司公款1672.91萬港元、荊豐置業有限公司公款181.84萬港元,共計侵吞公款1854.75萬港元(折合人民幣1928.84萬元),均用於在澳門賭博,並全部輸光。金鑒培還于1996年8月至1998年8月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本人借款、授意他人借款、擅自劃撥款項等手段,先後挪用宜豐實業有限公司公款31次,計9682萬港元;挪用荊豐置業有限公司公款17次,計6600萬港元;挪用輝記國際有限公司公款2次,計400萬港元。共計挪用公款16682萬港元,均被其用於在澳門賭博和個人從事恒生期指交易。案發前,金鑒培共歸還4180萬港元,尚有12502萬港元(折合人民幣1.3億余元)未能歸還。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金鑒培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認定金鑒培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1.4億余元予以追繳。金鑒培不服,以不構成貪污罪等為由,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新華社 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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