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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一飛機晚點3小時到南京 乘客集體拒絕下機

    28日淩晨,從張家界到南京的飛機比原定的時間晚了近3個小時到達,乘客見當時的時間已是淩晨1點25分了,於是拒絕下機,要航空公司給個説法,5點多,天大亮了,大家還在飛機上耗著。無獨有偶,昨天,一架由南京經停長沙到昆明的飛機,由於機械故障緊急維修而推遲3個小時起飛,旅客顯得不高興了,50多名旅客在故障排除後又是拒絕登機,“嘴仗”打了兩個小時,雙方口水噴了不少,至下午1:05,飛機還是起飛了。連日來,飛機延誤後,好像各地的乘客都將拒絕登機和下機作為“討説法”的手段。5天前,北京首都國際

    機場發生6208次航班全體乘客集體拒絕登機事件。

    乘客好像對“天災”還比較能原諒,霧天、雷暴天、雪天,大家都可以耐心等待,而航班延誤,原因諸多,像異地氣候異常、飛機機械故障、飛機計劃調配、空中管制等大家見不到的原因就不夠耐心了,往往會採取一些過激的行為。這種行為究竟妥不妥當呢?很多人表示,在注重時間與效率的年代,與航空公司另找時間專門來講理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所以大家都希望能現場解決就現場解決,因而“拒絕登機”和“賴著不下機”成了要挾航空公司和機場的“殺手锏”。

    5月9日,合肥機場發生國內罕見的部分旅客集體拒絕登機被強制帶離機場事件。17名旅客不願意乘坐延誤了5個多小時的班機,機場口頭告知機票作廢,旅客要求就此出具書面處理意見遭到拒絕後,便拒不離開候機室,被機場動用警力“ 強制帶離”。有關消協人士説,拒絕登機意味著對機票的一種放棄,同時機票所産生的合同關係也會被中止,因而拒絕登機應當説是一種不明智的方法。

    民航有關運輸規定中指明,由於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應該按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但不是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航空公司不需負責。我國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旅客的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承運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很多乘客並不是太了解這些法規,與航空公司、機場的糾紛就這樣産生了,但是,“有理也得按法辦事”,賴著不下飛機,就有點“強佔航空器”的嫌疑了。

    因此,面對接二連三的拒絕登機、下機事件,大楊在提醒有關航空公司、機場提高服務品質、珍視企業信譽的同時,也奉勸遇有此類煩惱的乘客,切記冷靜處事,不能盲目從眾,否則,一不小心惹上“強佔航空器”的嫌疑,麻煩可就鬧大了。

    

     揚子晚報 200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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