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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何以娓娓動人

    “金錢無法代替感情,摒棄前嫌、真誠以待、重修親情是本案當事人及原告子女今後應深思的問題,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標。”近日收到判決書後,被告周某在判決書末尾看到了這樣一段循循善誘、意味深長的話。

    周某在丈夫車禍死亡後,拿到了死者單位給付她的補償款8.1萬元。但是,公婆要求周返還部分補償款。根據實際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判決周給付公婆1萬元。補償款雖然得到了法律上的公平分割,但公婆和兒媳之間由於訴訟而引起的親情創傷卻一時難以修復。為了追求更好的效果,法官張錚在裁判文書後面附加了這樣一段“法官後語”。

    自今年初起,上海市二中院推出了裁判文書附署“法官後語”的做法,目的是進一步擴展審判的社會效果。

    一般而言,裁判文書正文是法官裁判過程的反映,主要通過邏輯推理、運用法律來懲罰犯罪、解決糾紛。“法官後語”則配合裁判文書的“正面講法”,對罪犯或需要給予一定法律、倫理教育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進行側面的法制教育、啟示、譴責、訓誡等,增強裁判文書的説服力。

    “雖然你們尚未成年,對法律知之甚少,但面對素不相識的同齡人,竟會如此兇狠地將他活活打死,難道12年的徒刑能贖回一條人命?如果你們還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記自己犯下的致人死命的重罪!”這一段義正詞嚴、發人深省的“法官後語”,出自法官毛國芳對張某、王某兩名兇殘的未成年被告的判決書後。

    對周某一案,“法官後語”重在教育轉化;對張某、王某一案,“法官後語”則重點給予鞭撻譴責。這也是“法官後語”的兩大主要內容。這一做法已取得一定的社會效果。如周某在收到判決書即將1萬元送到法院,並對法官凝聚在“後語”中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感謝。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法官後語”是貫徹“以德治國”思想,貫徹最高法院院長肖揚關於“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職、德化于社會”要求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司法公正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有力詮釋。他們力爭通過附署“後語”,取得以下的改革效應:體現社會正義和法律文化的導向;成為裁判文書有益補充;“軟化”裁判文書,使判決更易為當事人接受。

    據記者了解,“法官後語”這種做法在英美法係國家和地區長期普遍存在,香港特區也有採用。上海市二中院是各省市法院中率先引入這種做法的。現在,該院部分二審庭已對這個“新生事物”作出初步嘗試。

    同時,為了確保“法官後語”的品質,上海市二中院要求從實際出發,漸進而行。該院規定,只有對嚴格依法裁斷,沒有法律障礙,當事人情緒穩定,不存在矛盾激化的案件,方可附署“法官後語”;只有確實不宜放在裁判文書正文部分、不同於司法建議內容,並且是合議庭多數法官的群體意志的內容,方可作為“法官後語”。並且,不搞一哄而上,不推行硬指標。

    

    《人民日報 . 華東新聞》 200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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