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物業管理條例》接受記者採訪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379號國務院令,公佈《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是否採納了社會各界的反饋意見與建議?條例是如何解決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諸多癥結?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接受法制日報專訪,回答了這些問題。

    曹康泰透露,條例吸收社會各界意見與建議近50%,充分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體現出發展為重、平衡利益、保護弱者的觀念。

    曹康泰並指出,此次徵求意見是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嘗試和探索,事實證明這樣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今後還將對一些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規草案,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包括公開徵求意見的形式。同時,也要繼續探索聽取意見的形式和程式,逐步把這項工作具體化、制度化,使廣大群眾真正參與到政府立法過程中來,使政府立法真正建立在充分聽取和反映民意的基礎上。

    具體回答情況如下:

    問:作為政府立法增加透明度的一次有益嘗試,國務院法制辦在去年10月22日授權法制日報全文刊登《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次意見反饋的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曹康泰:《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自公開徵求意見以來,反響強烈,我們一共收到全國各地直接寄給我們的信件386封,同時還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匯總的本地方的意見,共計近4000條。從來信的人員情況看,參與者範圍很廣,既有個人,如業主、律師、房地産開發公司或者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專家學者等,也有單位,如房管所、協會、商會、物業管理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從來信的地域看,覆蓋了經濟比較發達地區和西部地區,還有一些關心物業管理的海外人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做了大量的收集意見的工作。

    問:民眾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哪幾個方面?

    曹康泰:這次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調整範圍;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的組織形式、表決程式及其與居民委員會的關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前期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收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範圍、所有權及用途;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在法律責任中,處理好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的關係等方面,並建議政府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和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其服務品質。

    問:這些意見和建議,有多少被國務院法制辦採納?

    曹康泰:我們對收到的每一份意見都仔細閱讀,並進行了分類、整理。經過認真分析和研究,我們在進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時,採納、吸收了近50%的意見和建議。如進一步細化業主的權利、科學界定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責任、法律責任中體現優先保護業主共同利益等。

    未採納的意見和建議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有些意見反映的問題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應當由其他法律、法規、政策加以規定。如有業主提出要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的産權歸屬進行明確、有人提出應當規定在職工工資中包含物業管理費用等。二,有些意見和建議是有一定道理,也是將來發展的方向,但是目前作出規定的時機還不成熟或者在理論上仍有爭論,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三,鋻於我國地域遼闊,地區差異比較大,草案作出了原則規定,在《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出臺之後,各地可根據條例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法規或者規章,進一步加以細化。

    問:條例主要在哪些方面吸收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曹康泰:根據我們收到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條例在以下方面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是,明確了條例的調整範圍。

    二是,充實了業主的權利,細化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成、職責、工作程式的規定。

    三是,加強對前期物業管理的監督,增加了開發建設單位的責任。

    四是,對物業服務中,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作了更明確、更科學的規定。

    五是,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體現民事責任優先、維護業主共同利益的規定。

    條例體現發展為重、平衡利益、保護弱者的觀念

    問:條例體現了怎樣的立法精神?

    曹康泰: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基礎上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充分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願。條例體現了發展為重、平衡利益、保護弱者的觀念;通過保護公民財産權利,尊重公民行使其財産權利和實現自身利益的形式,來促進社會財富的積累;妥善處理了政府和市場、政府管理和社會自律的關係;研究、確定制度時重在為解決問題提供一種機制,儘量通過確立一系列供人們自己判斷是非、分清責任的規則來解決問題;對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的組成、職責、運作等作了規定,規範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建立良好的物業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問:條例主要從哪些方面對物業管理進行了規範?

    曹康泰:條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物業管理進行了規範:

    ———規定了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的成立、會議形式和表決方式、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分工,並明確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要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協助當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共同搞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會治安,維護好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

    ———規定了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投標制度,同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購房合同中必須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要求做好物業的承接驗收和相關資料的移交等工作。

    ———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制度,明確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規定了物業使用與維護中的禁止性行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明確了專項維修資金的交納範圍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國務院在今後的立法工作中如何進一步做好聽取社會意見的工作?

    曹康泰:這次徵求意見是我們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嘗試和探索,事實證明這樣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在行政法規起草、審查過程中廣泛地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是國務院始終堅持的一個原則。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今後我們還將對一些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規草案,採取多種形式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包括公開徵求意見的形式。同時,我們也要繼續探索聽取意見的形式和程式,逐步把這項工作具體化、制度化,使廣大群眾真正參與到政府立法過程中來,使政府立法真正建立在充分聽取和反映民意的基礎上。 (記者李立)

    

    《法制日報》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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