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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吃“糖丸”致殘究竟誰之過?

    今年3月21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震驚各界的案子。

    嘉興市一名年僅3個月的嬰兒,因為服用了預防小兒麻痹症的脊髓灰質炎疫苗,反而患上了小兒麻痹症。從醫學的角度説,事件發生後,由於嘉興市衛生防疫站和嬰兒的父母親雙方各執一詞,事態很快就發展到對簿公堂的地步。

    然而,由於此類案件在嘉興市歷史上從來沒有發生過,就是在全國也極其罕見,因此,嘉興中院目前正在抓緊審理該案。

    殘疾

    原告全名叫朱博洋(乳名叫東東),1998年11月7日出生。

    1999年2月7日,出生才3個月的小東東被父母抱著,按照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來到嘉興市防疫站口服第一顆脊髓灰質炎疫苗,俗稱“糖丸”。當月28日,小東東開始出現了持續37.5攝氏度的低熱,兩天后退燒。

    4月27日,浙江省衛生防疫站經對小東東的糞便標本進行檢查後確認:小東東糞便標本脊灰病毒分離呈陽性,同時出具了檢驗報告單。

    7月10日左右,國家中心實驗室證實了浙江省衛生防疫站的檢驗結果,即東東所患的病症為疫苗性小兒麻痹症。也就是説,身體健康的小東東,因為服用了脊髓灰質炎疫苗,而患上了小兒麻痹症。

    遭遇晴天霹靂的東東父母踏上了求醫問藥的艱難路途。嘉興二院、上海兒童醫院、浙江省中醫學院、杭州市中醫院、嘉興中醫院……他們甚至想到了北京肢體殘疾矯治中心。可所有的人都告訴他們:“這是疫苗性小兒麻痹症,無可挽回!”

    記者在浙江省衛生防疫站也得到證實:在目前的科學或者是醫學條件下,這種病尚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法,只能靠按摩、針灸等來緩解症狀。雖然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根據症狀進行三次左右的矯正手術,但也僅僅是矯正而已,要恢復正常只能是靠出現奇跡才能實現了。

    三年來,小東東和他父母一樣,吃盡了苦頭。

    2001年3月14日,2歲多一點的小東東正式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殘疾人,領取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的殘疾人證。

    起訴

    小東東父母認為這都是防疫站造成的。

    小東東父母與嘉興市防疫站進行交涉時,防疫站連起碼的接待工作也沒有做,在整個交涉過程中,嘉興市防疫站出了一個補償協議,答應“鋻於朱博洋發病後治療費用開支較多,市衛生局出於人道主義要求甲方(嘉興市衛生防疫站)給予乙方(朱博洋)一次性經濟補償3萬元”(以後,即在小東東父母起訴後,甲方答應把條件放寬到補償5萬元)。但是,因為該協議書上,嘉興市防疫站的一段自認為沒有責任,並且認為拿出3萬元是出於人道主義。小東東的父母不接受協議。

    這段話是這樣的:“嘉興市衛生局經過調查認為……接種程式符合《計劃免疫技術管理規程》,疫苗由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生産,按正規渠道供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屬非過錯行為。另據報道,兒童接種脊髓灰質炎糖丸發生肌肉麻痹的概率約五十萬分之一至一百萬分之一,發生麻痹與兒童自身免疫系統有關。”

    東東的父親説:“當時我們抱著東東去接種的時候,接種站的醫護人員只是問了一下我們孩子身體好不好?當時東東身體確實是好的,我們也作了身體是好的回答。但是,醫護人員並沒有告訴我們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吃糖丸,也沒有和我們講吃了糖丸後可能會因此而患上小兒麻痹症,更沒有向我們説明,只要進行相應的身體檢查,就可以確定東東是否適合吃糖丸的情況。於是,糖丸就這樣吃下去了。”

    為了確切了解接種站接種的程式,記者還向嘉興市秀城區接種站的房醫生詳細了解了情況。根據房醫生的介紹,接種站的程式是這樣的:

    整個接種站的工作分三步:第一步是家長抱著孩子來接種時,就有醫生詳細詢問孩子的病史、過敏史,以及詢問接種者有沒有發熱、急性傳染病、佝僂病、免疫缺陷、體質異常虛弱和其他一些所接種製品説明書規定的禁忌症等等情況。確認沒有任何異常情況,可以進行接種後,就蓋上章。這一關是最重要的,是把關的。

    第二步是可以接種的人拿著蓋上章的防疫證,到另一個房間進行接種。

    第三步是按照規定進行觀察後,告知注意事項後就完了。

    雖然房醫生詳細介紹了完整的規範操作過程,但不知是這天接種的孩子特別多還是其他原因,在以後整整20分鐘內,對將近30名前來接種的孩子的觀察,記者發現,兩位“把關”的醫務人員對前來接種的孩子家長只有一句話:“小寧(孩)身體好伐(嗎)?”多一個字也沒有。孩子家長如果説:好的。他們就立馬蓋上了章。

    而且,記者還有一個至今仍然弄不懂的地方。在秀城區接種站墻上挂著的《接種點工作制度中》的第七條,除對基礎免疫禁忌症作了説明外,還對其中5種疫苗專門做了詳細説明。對脊灰糖丸的説明是這樣的:“應無禁忌。凡佝僂病、免疫缺陷、體質異常虛弱者慎服。”

    但是,根據律師在嘉興市防疫站抄錄的糖丸包裝上卻註明了:“凡發熱、急性傳染病、佝僂病、免疫缺陷、體質異常虛弱者或孕婦忌服本品。”

    凡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慎服”和“忌服”的區別,“慎服”是可以服,但只要小心點就可以;而“忌服”是絕對不能服的。不知道該接種站的工作人員是按照疫苗説明書操作的,還是按照該《工作制度》操作的。

    小東東的父母和防疫站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在今年3月21日,將嘉興市衛生防疫站告上了法庭。

    責任

    嘉興市防疫站的周站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計劃免疫是國家強制性的防病措施,防疫站給應當接受免疫的人接種,應當接受免疫的人也有義務接受預防接種,這對雙方來説都是義務,如果發生了事情都由防疫部門來負責,誰還會來幹這個工作?我們本來就是在為國家做事。

    再説,小東東發生這樣的事的根源,是本身就存在的,並非是因為我們的過錯而使得小東東患上小兒麻痹症的。這個問題在世界範圍內都存在,都沒有辦法解決,怎麼要由防疫部門來承擔責任呢?”

    故而,嘉興市衛生防疫站不認為小東東服疫苗患上小兒麻痹症的損害結果與其防疫行為有因果關係,並且認為這種損害結果係不可抗力所致。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的劉成林律師則認為:“計劃免疫工作雖然是國家強制性的防病措施,接受預防接種也是我國公民的法定義務,但這也同時決定了衛生防疫工作人員實施預防接種的對像是不特定的公眾。而對這種工作性質有可能給社會公眾安全造成威脅的單位或部門,法律應該要求他們對自己從事的工作負有嚴格注意的義務和持有十分謹慎的態度,盡最大的可能防止和減少損害的發生。根據這一特點,本案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和過錯推定原則的。本案中,小東東所受的損害由預防接種行為所致是沒有異議的,也就是説,小東東自己是沒有過錯的,而衛生防疫站卻並沒有將‘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吃糖丸;吃了糖丸後可能會因此而患上小兒麻痹症;只要進行相應的身體檢查,就可以確定東東是否適合吃糖丸’等等情況告訴東東的父母,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履行了告知的義務,從而盡最大的可能,‘防止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因此,我認為嘉興市衛生防疫站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真相

    有多少人知道真相?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的孩子在接受預防接種時,應該做些什麼?有多少人知道在正常情況下,仍然有五十萬分之一至一百萬分之一的人會因為接種而出現這種情況。記者在嘉興市秀城區接種站內,現場隨機進行的以及事後對50名年輕的父母,總共對將近100人所做的調查結果。

    根據預先設計好的題目,記者分別對20對打完預防針後抱著孩子走出防疫站大門的父母親以及其他人進行了詢問。設計的題目和調查的結果是這樣的:

    1.你知道“糖丸”是預防什麼疾病的嗎?100%的人回答:預防小兒麻痹症。2.你知道什麼樣的情況下不能吃“糖丸”嗎?100%的人回答:感冒、發燒。3.你知道吃“糖丸”前應該知道一些什麼事嗎?100%的人回答:有什麼應該做的嗎?或者:不知道。4.你知道不適合的人吃了“糖丸”後,可能會發生什麼事嗎?99%的人回答:可能有反應,比如發燒。只有一個是例外的。一位母親説,她全部知道,因為她本人就是醫生。

    除了這個醫生,所調查的人當中,沒有一個人知道,在沒有任何異常現象的情況下,有五十萬分之一至一百萬分之一概率的人將會因為吃了這種“糖丸”後,患上小兒麻痹症。同樣,除了這個醫生,也沒有人知道,這樣的危險是可以通過預先進行身體檢查而基本避免的。

    疑問

    但讓人深思的到並非是這個事件給小東東和他一家留下的終身遺憾,倒是許多難以解釋的現象和問題,是真正值得我們爭議、探討、深思的。

    首先,衛生防疫部門實施防疫工作,是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是一種行政行為。假如具體操作人無過錯而發生這樣的事件,究竟是屬於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的範圍?假如具體的操作人員存在過錯呢?操作人員是職務行為嗎?造成損害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其次,由於脊髓灰質炎疫苗糖丸含的是活病毒,存在著五十萬分之一至一百萬分之一的可能導致接種人患上小兒麻痹症,那麼研製和生産這種疫苗的單位除了在産品的説明書上説明一些禁忌外,是否應該對這一百萬分之一給予説明呢?如果沒有説明,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呢?所謂履行告知義務是什麼呢?《全國計劃免疫工作條例》第四章第十四條規定:“預防接種前,要詳細詢問被接種者的病史,尤其是過敏史,必要時進行體格檢查。凡有製品説明書規定的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種。”所謂的“必要時進行體格檢查”的説法究竟該如何理解?什麼情況才是“必要”的?“一百萬分之一的可能”在本案中屬於必須告知的內容嗎?

    再者,雖然接受預防接種的人也在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履行法定義務遭受損害時,就必須由自己來承擔責任嗎?

    最重要的是,目前,據説在一些國家中,就設立了一種這樣的專項基金,專門作為這種一百萬分之一的不幸者的醫療生活保障。此舉明顯告知國民,國家有義務也有責任保障國民的身體健康,同時也承擔在實施這種福利政策時,因無法預料或無法防止而造成對國民身體的損害責任。

    那麼在尚沒有相關基金和相關法律、政策的我國,在出現了類似小東東這樣的後果時,又該如何是好呢?

    

    《江南時報》 200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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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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