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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最大的非法經營假冒偽劣食鹽案查處始末

    近日,南京市下關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銷售偽劣商品罪判處大鹽梟吳從清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這是該市建國以來最大的一起非法經營假冒偽劣食鹽案,其經營時間之短,販賣數量之大實屬罕見。此案的成功偵破,是從對一車“海水素”的調查拉開序幕的。

    截獲販鹽車

    去年10月13日晚8時許,在夜幕的籠罩下,一輛車號為蘇A-A4396的大貨車緩緩駛離大廠區葛塘東城線碼頭,南京市交警十大隊交巡警攔下該車進行盤查,發現車上滿載用蛇皮袋包裝的白色晶狀物,蛇皮袋上印有“海水素”字樣,巡警盤問車上裝的何物,回答是化工原料,但司機語無倫次,神情緊張。並且既無準運證,也無貨運單和提貨發票。再看停泊在碼頭的船隻已經逃遁,職業的敏感使巡警意識到有可能涉嫌鹽業違法,即將該車扣押。第二天移送南京市鹽務管理局城北分局,鹽業工作人員很快查明,印有“海水素”的白色晶狀物就是精鹽,雖然司機不肯説出貨主的名字,但接報前來處理的南京市鹽務管理局鹽政業務處工作人員很快判定,這是繼前不久查獲的曹恩權販賣私鹽之後,發生在南京的又一起特大非法經營私鹽案。鋻於該案數量較大,案情複雜,鹽政業務處迅速與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取得聯繫,請求對該案立案查處。

    放魚餌智擒鹽梟

    為查明此案,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與南京市鹽務管理局成立專案組,並很快查明,駕駛蘇A-A4396大貨車的司機黃某從去年7月下旬到10月13日,幫一個叫吳從清的鹽商運輸私鹽達200多噸,這些鹽都是從大廠區葛塘東城線碼頭卸下,然後偷偷運到南京江浦、大廠、蘇北泰興、黃堰等地,販給當地的鹽商。

    吳從清是江蘇盱眙人,原來在家鄉開了一間小店,但有四個孩子的他感到生計難以維持,便跑到南京做起販鹽的生意,開始他只是小打小鬧,鹽務局對他做過幾次罰款處理。沒想到現在吳從清變本加厲,已動用車、船販運私鹽了。專案組決定迅速將吳從清擒獲歸案,但吳從清似乎嗅到了什麼,始終沒有露過一次頭。於是專案組決定改變方式,一方面叫駕駛員黃某打手機與吳從清聯繫,另一方面,讓黃某住到吳家去,一旦吳出現,即通知水上公安分局。11月27日晚12時左右,吳從清從安徽定遠回到家中,專案組得到資訊後,火速出擊,吳在家中被抓個正著。

    千方百計尋證據

    問:10月13日晚交警十大隊查扣的蘇A-A4396車上的鹽是誰的。

    答:不知道。

    問:吳從清,請把你販賣食鹽的問題交代清楚。

    答:我從沒有販過食鹽。

    這是在下關區看守所的提審室裏,專案組對吳從清的訊問筆錄。從去年11月27日到今年1月3日,吳從清一問三不知,對他的十多次提審幾乎每次都是以回答不知道或沉默不語而結束。

    辦案幹警感到,這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的情況下,怎樣以詳實的證據來揭露和指控犯罪的一次嚴峻的考驗。專案組認真擬訂採集證據的方案。首先,將替吳從清工作的人員一一抓獲歸案,除了駕駛員黃某外,推銷員韓某、司機耿某,以及吳的老婆潘某相繼落網。在政策的感召下,這些人紛紛交代了幫助吳從清販運、販賣私鹽的犯罪事實。

    專案組將這些證人證言固定下來後,緊接著揮師北上,赴安徽定遠縣小鹽礦取證,小鹽礦與吳從清聯繫購銷精鹽的直接承辦人是供銷經理楊某,專案組幾次出差定遠都未找到楊某。為此,專案組採取投石問路的方法,聽説楊是陪同七十多歲的老母到外地看病,經過聯繫,得知楊某在蚌埠。當天,專案組迅速從定遠趕往蚌埠,對蚌埠十幾家醫院進行搜尋,終於在蚌埠市某醫院找到了楊某,至此,吳從清非法經營制售假冒偽劣食鹽的犯罪浮出水面。

    大量的證據證實,去年4月,吳從清以虛構的“南京紅光物資化工經營部”的名義,與安徽省定遠精製鹽廠非法簽訂了2000噸精鹽的購銷合同。為了遮人耳目,躲避檢查,購銷合同用的是“海水素”,包裝袋上寫的也是“海水素”。為了做成這筆大宗“業務”,吳從清除了叫老婆趕到南京作幫手外,還聘用了韓某、黃某等人幫助運輸和聯繫下家出手。從去年5月到10月被查獲,吳從清從安徽定遠精製鹽廠以每噸300到320元不等的價格,共購進1130噸精鹽,然後以每噸450到530元不等的價格非法銷售給姜堰市的朱某(已另案處理)、泰興市的張某(在逃)以及南京地區的王某等鹽販,這些人將精鹽製成印有防偽標誌的小包裝出手,價格高達每噸700到1000多元。1000多噸精鹽的販賣,吳從清從中非法獲利20多萬元。1130噸精鹽中除80噸是含碘的,其餘都是不含碘的普通精鹽。

    吳從清從購、運、銷,形成一條完整的鎖鏈,水陸聯運分工明確,吳從清還對手下人約法三章,萬一敗露,誰也不準承認是販賣私鹽。吳從清在短短的5個月中,販賣私鹽1000多噸,難怪他曾經口出狂言,他的所謂“紅光物資化工經營部”是南京第二大鹽業公司。

    在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大量的指控吳從清非法經營食鹽的證據材料,被告席上的吳從清不得不低頭認罪。

    

    檢察日報 20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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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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