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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春運漲價一審敗訴 佛山李律師表示要上訴

    昨天(29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在廣東省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勁松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08元由原告承擔。李勁松當庭表示要向佛山市中院上訴。

    原告:80元的票價暴漲199%

      今年2月初,佛山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勁松向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在春運期間賣高價票,牟取高達199%以上的暴利。原告訴稱——

    今年1月20日,他到被告公司購買佛山往揭陽市的客車票時,被告知按新規定,他只能買到潮州的票,且票價為239元。而被告在售票大廳墻上標示的客運車票價為:佛山至揭陽臥鋪客車全票,80元/人;佛山至潮州臥鋪客車全票,85元/人。因為急於回家,李買下了車票。但李認為,被告與其所立客運合同中對票款及運輸地點的確定顯失公平,且被告執行的票價依據的文件是1992年、1993年發的文件,不能説明現在還有效力,故其春運期間票價上漲的依據是無效的、不合法的。他要求被告將客運合同中被告承運地段由“佛山至潮州”據實變更為“佛山至揭陽”;退還多收的票款159元,並賠付原告因本案實際發生的合理訴訟費用2315元。

    被告:239元的票價合法

    在庭上,被告否認曾強迫原告購買全程票,並説該班班車當時有售出中途票。

    關於價錢問題,被告辯稱,根據廣東省物價局粵價函(2000)452號文規定,2001年春節前15天(即1月9日至23日),廣州、佛山等七個城市的公路客運票價,可按現行基準價上浮100%,故佛山至潮州班車在該期間應收取239元。春運期間節前、節後的票價,公司亦貼出了公告。至於85元的標示價,被告解釋説,該線路平時價按文件規定應為172元,因客源少,故平時只收取85元。

    法庭:原被告的客運合同合法有效

    法庭認為,被告售給原告的總票價構成,是依據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的規定,且平時價、春運期間節前、節後的價格被告亦貼出了變動標價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故原、被告的客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變更承運地點,退回159元票款,賠償誤工費、複印費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理由不充分,法庭不予支援。( 溫建敏 通訊員 劉強)

    

    新快報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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