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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佈兩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8名直接責任人被判刑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兩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的審判結果,貴州麻林灣煤廠“9.1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山西天龍煤礦“1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的8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貴州省清鎮市暗流鄉麻林灣煤廠負責人劉雲、瓦斯檢驗員袁光榮、生産安全員徐益富,在煤礦安全局指出其存在通風設備失靈等嚴重安全隱患,要求其停産整頓的情況下,仍組織工人冒險作業,致使麻林灣煤廠去年9月13日淩晨發生瓦斯爆炸,造成井下21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傷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清鎮市暗流鄉企管站站長徐長文、生産安全員管理員李昌友,對麻林灣煤廠在停産整改期間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聽之任之,票據管理員劉祥林仍向該廠發放“五統一”票據,客觀上促使了劉雲等人頂風違章生産。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後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劉雲有期徒刑5年,判處袁光榮、徐益富各有期徒刑3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徐長文有期徒刑3年,判處李昌友有期徒刑2年,判處劉祥林拘役6個月。一審宣判後,徐長文、李昌友提出上訴。經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西省河津市天龍煤礦礦長薛懷榮、副礦長李耀龍,在當地煤礦安全局查出存在部分通風管理系統有缺欠等嚴重安全隱患、要求其停産整頓的情況下,仍決定組織工人邊整改邊生産,致使去年12月3日天龍煤礦瓦斯爆炸,造成井下46名工人死亡、21名工人受傷、兩人下落不明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宣判,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薛懷榮有期徒刑5年,判處李耀龍有期徒刑3年。 (王堯)

    

    中國青年報 20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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