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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樂毅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在海關總署的配合下,最近嚴肅查處了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樂毅嚴重受賄、非法佔有國家和他人財物等問題的案件。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開除王樂毅黨籍和公職,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官方消息,經查,王樂毅的主要違紀違法問題是:一、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3萬餘元。1995年12月至1997年7月,王樂毅先後收受深圳惠威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改清(因涉嫌

    犯罪已被捕)5萬元人民幣、4萬元港幣、1千美元和價值2.5萬元人民幣的物品。此後,在王樂毅知曉的情況下,楊改清還送給其長子17萬元港幣。應楊的要求,1997年3月,王樂毅讓九龍海關對楊購買罰沒汽車給予大力支援,之後楊改清買到54輛整車及一批汽車主要配件。1998年3月,在王樂毅的干預下,楊改清的公司被福州海關查扣的涉嫌走私的貨船被放行。另外,自1994年以來,王樂毅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建保稅倉、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等,王本人和在他的知情下其妻子、兒子收受現金和貴重物品共計約23萬元。

    二、非法佔有國家和他人財物63萬餘元。1996年下半年,王樂毅讓北京一家公司的郭某為其裝修住房,王少付23.3萬元。之後,王樂毅應郭的要求,通過天津海關為其低價購買了一輛罰沒轎車。1999年底,王樂毅個人在大連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讓大連海關為其支付40萬元。

    三、1994年至1997年,王樂毅先後收受海關下屬單位及有關人員所送禮金及貴重物品折合人民幣29萬餘元。此外,王樂毅還有支援其子違法經商謀取利益等問題。

    中央紀委、監察部就此案發出通報指出,王樂毅身為海關總署副署長,分管打擊走私工作並任全國打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本應恪盡職守,嚴格執法。但他在金錢的誘惑和私利的驅使下,濫用職權,干擾下屬海關正常執法,甚至指使下屬海關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大搞權錢交易,收受鉅額賄賂和禮金,謀取私利。王樂毅的違紀違法行為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影響極壞,是一起執法部門領導幹部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典型案件,給予其嚴懲是完全必要的。

    通報指出,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從王樂毅等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認真落實中央關於從嚴治黨的方針,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廣大海關幹部要認真學習和實踐江澤民同志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的意識,增強為國家把好關的光榮感和使命感,廉潔自律,嚴格執法,不辱使命。

    

    中國新聞社 200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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