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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嶺首例失火罪被判刑

    日前,浙江溫嶺市人民法院以涉嫌失火罪,判處龍林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他是該市第一個因無意失火而被判處有期徒刑者。

    去年12月16日,犯罪嫌疑人龍林林在其打工的溫嶺市葉遠鞋廠車間內違章吸煙,不慎將清洗劑點燃。救火過程中,龍又處置不當使火災擴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3萬元。溫嶺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調查核實,認定龍為火災事故直接責任人,並於12月1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這起火災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告人龍林林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此,溫嶺市消防機構承辦的第一次失火案宣告結束。

    

    人民日報社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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